全國
碳市場第一個
履約期已經啟動,第二個
履約期在即,需要有足夠效力的法規文件去支撐。
近期公布的國務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明確,今年擬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有16件,其中由生態環境部起草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在今天(28日)舉行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透露,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目前的狀態是待審未定。
別濤介紹,去年,國務院就將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列入了立法計劃,今年再次列入這個計劃。生態環境部作為主管部門,結合全國碳市場的建設運營情況,在總結地方
試點的經驗,并借鑒國外立法的基礎上,經過征求公眾意見于去年初向國務院報送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草案。
別濤介紹,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立法,需要回應和解決一些主要問題。包括立法應該確立建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明確碳排放權交易覆蓋的溫室氣體的種類和行業范圍;需要明確重點排放單位的條件和公布調整的程序,哪些單位要進入交易機制;明確碳排放權配額分配的原則、程序。
“要健全碳排放權配額的制度,一年夠還是不夠,不夠怎么解決,出售還是購買,要包括建立溫室氣體排放的報告和核查制度,明確配額清繳的時限要求。”別濤說。
他說,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立法,還需要規范碳排放權交易運行機制,包括明確
碳交易的產品。“現在交易主體主要是重點排放單位,尤其是2000多家企業。”別濤說,需明確交易形式和
平臺、防范操縱或者擾亂市場,建立交易的風險防控和信息披露以及監督機制,同時銜接好全國的碳市場和地方試點碳市場的關系。
同時強化對于相關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包括要加強碳市場的數據質量的保障。還包括設定沒收違法所得、高額罰款,對情節嚴重的實行從業禁止,信用約束和聯合懲戒等監管措施。
碳交易第一個履約周期出現了諸多數據造假的問題。別濤認為,對數據造假的檢驗檢測機構,包括報告編制機構、核查機構要進行嚴控、嚴查、嚴防。
別濤對記者表示,考慮到目前經濟形勢,條例的出臺需要在綜合考慮和審慎評估的基礎上穩步推進。“這是一項重大立法決策。但我很樂觀,我覺得為期不遠。”別濤說,全國碳市場第一個履約期已經啟動,第二個履約期在即,需要有足夠效力的法規文件去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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