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配額交易
根據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14條,碳配額首先由生態環境部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要求,綜合考慮經濟增長、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優化、大氣污染物排放協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隨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額總量來確定與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分配規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額。在一定的期限內,如果企業實際碳排放量超出政府發放的配額,則可以通過碳交易市場來購買碳排放配額;反之,如果企業實際碳排放量小于政府分配的配額,同樣可以在市場上出售多余的配額。如果企業未按期足額清繳碳市場碳排放配額,企業所在地的生態環境部門將責令其進行整改并予以立案查處。
目前碳配額采取的是以強度控制為基本思路的行業基準法,即參考行業整體排放數據水平,設置碳排放強度,企業獲得的配額數量需根據企業的實際產量進行調整。目前碳交易市場處于運行初期,配額為免費分配,一些試點地區正在逐步引入有償分配。如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1月29日印發《上海市2021年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明確了上海市2021年度有償發放配額采用不定期競價發放的形式,市生態環境局將根據碳市場運
行情況,對2021年度配額總量中的部分儲備配額組織開展有償競買。4由此可見,未來的發展趨勢將是直接發放配額與有償發放配額相結合,即免費發放碳配額后,生態環境部門還可預留一定數量的碳排放配額,用于市場調節、重大項目建設等。
在碳配額分配制度設計中,國家考慮到一些企業的承受能力以及對碳交易市場的適應程度不同,對于需要通過購買碳配額來履約的企業,允許通過抵銷機制購買
價格更低的自愿減排量(即“
CCER”),來進一步降低履約成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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