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公開征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下稱“《條例》”)意見的通知。根據《條例》,碳排放配額分配將包括免費分配和有償分配兩種方式,初期以免費分配為主,根據國家要求適時引入有償分配,并逐步擴大有償分配比例。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此次是繼2019年4月后,這一《條例》第二次公開對外征求意見。同兩年前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相比,隨著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的進展,此次《條例》進一步明確了碳排放權交易的覆蓋范圍和登記系統,以及對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
并且,《條例》針對監督、管理、追責的表述更加嚴格,明確了主管部門、重點排放單位的違規清繳、違規核查、違規交易、機構交易等行為的追責辦法,最高將被處以1000萬元罰款。
統一市場,控制總量
基于全國性
碳交易市場的建立,《條例》完善了
碳配額分配規定。2019年的《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綜合考慮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經濟增長、產業結構調整等因素,制定并公布碳排放配額分配標準和方法。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公布的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法和標準,核定重點排放單位應取得的碳排放配額,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而《條例》則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和階段性目標要求,提出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布的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排放單位分配規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額。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是否控制碳排放配額總量,而這一點對于
碳市場的影響是非常大的。此前,
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等7地開展碳排放交易
試點,加上后來建設地方碳排放交易所的四川和福建,全國共9個地方碳交易所開展
試點工作。在沒有全國范圍內統籌總量的前提下,這些地方交易所內排放單位的配額都是由各自的地方政府進行免費分配的,因此配額總量、分配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較大的差異,造成了各地碳交易價差距較大的問題。
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主任、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在公開發表的文章中提到了一組數據:北京的交易均價最高,如2020年12月30日的交易均價為80元/噸,而當日深圳、廣東、湖北、重慶、福建交易所的日交易均價分別為11.13元/噸、28.37元/噸、28.01元/噸、23.12元/噸、17.29元/噸,市場分割現象較為嚴重。
推進有償分配
除了市場分割外,各地此前分配給企業的碳排放權配額也相對寬松。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之前各地試點地方碳交易市場時期,
碳指標分配得普遍比較多,配額
價格因此可能也不會太高,這一點或許將成為碳交易市場建設當中的一個挑戰。
基于配額寬松、區域分割、行業分割等種種原因,有市場人士將之前的碳市場形容為“表演性交易”。如何讓碳交易不再只是一場“表演”,而是讓市場成為促進二氧化
碳減排的真正主力,讓企業愿意花真金白銀來購買碳配額,是建設全國碳交易市場的一大目標。
《條例》也對此做了一系列安排。一個重要的趨勢是,從前無償分配的碳排放配額未來也不會永遠是“免費的午餐”。碳排放配額分配包括免費分配和有償分配兩種方式,初期以免費分配為主,根據國家要求適時引入有償分配,并逐步擴大有償分配比例。
并且,對于重點排放單位的接受核查、信息披露的義務也進行了明確?!稐l例》提出,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根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技術規范,編制其上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載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重點排放單位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同時,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完成碳排放配額清繳后,及時公開上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情況。此外,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也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公布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等信息,并披露可能影響市場重大變動的相關信息。
嚴格追責,最高罰款1000萬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用了很大篇幅來明確如何對各類違規行為進行追責。同《征求意見稿》的7條相比,《條例》的34條正文中有9條與追責相關。
其中,對重點排放單位的追責條款與此前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針對違規清繳行為的追責。對有未按要求及時報送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或者拒絕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義務,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內容不真實、不完整的,篡改、偽造排放數據或者臺賬記錄等溫室氣體排放報告重要內容等行為的重點排放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重點排放單位不清繳或者未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將被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罰款數額最大的是違規交易、機構交易行為?!稐l例》指出,通過欺詐、惡意串通、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操縱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還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核查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規從事碳排放權交易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注銷其持有的碳排放配額,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除罰款外,還將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主體和核查技術服務機構的信用記錄制度,將這些行為記錄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
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