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碳交易市場管理《辦法》到《條例》 補足市場調節機制
業內人士表示,《暫行條例》對重點排放單位、配額分配、監測報告核查等在內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相關內容進行全方位的規范,與2014年年底出臺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相比,更具有法律效力,同時在內容上也進行了創新。
■ “《暫行條例》共27條,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有七章48條。”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助理研究員洪睿晨表示,《暫行條例》框架更簡化,體現了其作為碳市場指導法規的綱領性地位。
■ 《暫行條例》提出,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碳排放權交易風險管理,根據調節經濟運行、穩定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需要,建立漲跌幅限制、風險警示、異常交易處理、違規違約處理、交易爭議處理等管理制度。作為《暫行條例》一大亮點,這補充了市場調節機制的內容。
■ 《暫行條例》同時也提出,碳排放配額是所有權人的資產,其權屬通過國家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登記確認,權屬變更自登記時起發生法律效力。
■ 《暫行條例》還提出,禁止任何單位、個人通過欺詐、惡意串通、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操縱碳排放權交易。對于操縱碳排放權交易,或者有其他違反碳排放權交易規則行為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拒不改正的,處違法行為涉及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