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在彭某林、彭某恩失火罪一案中,采用侵權人認購
碳匯作為替代性修復生態環境的責任承擔方式,讓“破壞者”變為“修復者”。這是黔西南州首例由人民法院引導被告人通過自愿認購“
碳匯”方式替代性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的刑事案件。
據悉,彭某林、彭某恩,因犯失火罪一案上訴至黔西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彭某林、彭某恩在燒地渣時,因疏忽大意而不慎引發森林火災,過火面積19.38公頃,使公私財產遭受損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應依法懲處。案發后彭某林、彭某恩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審期間,彭某林、彭某恩積極向被害人賠償經濟損失并取得受害人諒解,自愿認罪認罰,取得全部受害人的諒解,并分別購買碳匯4000千克,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其犯罪行為對受害人和對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確有悔罪表現。根據彭某林、彭某恩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現,可對二人宣告緩刑。
一審法院判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鑒于上訴人彭某林、彭某恩在二審期間取得所有全部受害人的諒解,并主動購買碳匯彌補對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確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遂依法判決上訴人彭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上訴人彭某恩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碳匯,是指通過植樹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復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將其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從而減少溫室氣體在大氣中濃度的過程、活動或機制。認購碳匯作為替代性修復責任承擔方式,是對直接修復方式的一種有益補充,以認購碳匯作為替代性修復生態環境的責任承擔方式,可以產生直接“恢復原狀”的效果,從而達到對受損林木進行栽種的間接目的,有利于實現區域生態系統的動態平衡和總量恢復,貫徹了恢復性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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