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4日發布,其中這份司法解釋涉及規范林業
碳匯交易規則。
這份司法解釋明確,對于以林業碳匯為客體的新類型擔保,法院在堅持物權法定原則基礎上,依法保護擔保物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該司法解釋還允許當事人通過認購經核證的林業碳匯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明確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意見、不同責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適用。
中國正在建設全國統一的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鼓勵林業碳匯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參與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司法實踐中,福建、貴州等多地已出現侵權人自愿通過認購林業碳匯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
案例。
最高法當日發布的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典型案例中,涵蓋法院促進林業與銀行業、保險業互惠共贏的相關內容。例如,江西法院對林地林木抵押登記效力予以確認,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有序開展
綠色信貸業務。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臨萍表示,新的司法解釋通過靈活運用生態修復、損害賠償、認購林業碳匯、勞務代償等多種責任承擔方式,將推動受損森林生態環境有效恢復。
據統計,2019年以來,中國各級法院審結涉及森林資源的一審案件403989件,其中民事案件268180件。新發布的司法解釋還就森林資源民事案件受理、林地林木交易、公益林經營、森林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和賠償等問題予以規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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