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2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來,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治理體系不斷演化。與《京都議定書》相比,2015年《巴黎協定》開創了以“國家自主貢獻”為核心的全球氣候治理新模式,雖仍堅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但發展中國家也不得不開始承擔量化減排責任。特別是近兩年,隨著全球極端氣候事件頻發,國際社會向主要經濟體施加的碳減排壓力越來越大。2019年7月聯合國秘書長倡議“到203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較2010年水平削減45%,到2050年基本實現
碳中和”,9月底聯合國氣候行動峰會上,65個國家(如英國、德國)及次國家經濟體(如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承諾在2050年前實現溫室氣體凈零排放。鑒于根據部分國際機構的測算,我國碳排放總量已超過美國與歐盟總和,人均碳排放大于世界平均水平⑨,未來面臨的國際談判壓力和國內碳減排壓力必將越來越大。尤其是在2025年之前,我國需高度關注并積極應對2020年向國際社會提交低排放戰略、2023年參與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盤點和2025年更新國家自主貢獻(NDC)目標(目標年為2035年)等一系列重要時間節點及任務。為此,我國亟須全面升級碳排放核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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