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4月1日,船舶溫室氣體減排第19次會間工作組
會議(ISWG-GHG 19)在國際海事組織(IMO)總部召開。
據介紹,此次會議由挪威氣候與環境部
專家、IMO 溫室氣體工作組主席 Sveinung Oftedal主持,約1,000名代表出席了會議。
此次會間工作組會議繼續討論中期溫室氣體減排措施,并將作為《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附則六的修正案草案提交。
主席團準備了工作組審議的《防污公約》附則 VI 修正案的更新版本,該修正案于今年2月份的ISWG-GHG 18會議上進行了討論,并納入了本次會議上提出的“過渡方案”中的一些內容。
此次工作組形成的修訂版本,供上級機構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 (MEPC 83, 2025年4 月7日-11日舉行) 的會議進一步討論。
據了解,此次討論的“過渡方案”主要為新加坡此前提交的“J9”方案,這一方案旨在在幾大提案間建立“橋梁”,一方面解決了一些國家無法接受
碳稅的法律和程序性障礙,同時也能解決資金收益訴求關切,為能源轉型和能力建設等提供資金(中國和印度對穩定收入的需求持開放態度)。
以下是擺在桌面上的內容:
一、目標型船用燃料標準(GFS) – 技術措施:分階段降低船用燃料的溫室氣體強度,旨在加速向零排放或接近零排放燃料和技術,和或能源(ZNZs)的轉變。未能達到年度溫室氣體燃料強度目標的船舶將面臨經濟處罰,包括購買補救單位(赤字單位)(RU)。
一項新的“兩級”提案已提交,將引入兩級合規結構,然而目前仍不確定該方案是否會獲得足夠的支持以被最終采納。在此系統下:a)直接合規目標(DCT)具有更高的GFI閾值,達到此級別的船舶將被視為完全合規并有資格獲得盈余單位;b) “基本目標” (BT) 為較低的GFI閾值。低于DCT但高于BT的船舶將屬于“臨時合規”類別。
赤字單位(RU)相對應也被設定為兩個定價:第1級RU:成本較低,應用于在DCT和 BT之間保持合規性平衡的船舶;第2級RU:成本較高,應用于合規性余額低于BT的船舶。
值得注意的點:
- 盈余單位(SU)將由超過DCT或以上的船舶獲得。
- 存儲(bank)規則可能限制為一年。
二、全球航運碳稅 – 經濟措施:對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直接征稅,這將增加排放二氧化碳的財務成本。其中對碳稅初始金額有三個主要提案:18.75美元/噸二氧化碳當量;100美元/噸二氧化碳當量;150 美元/噸二氧化碳當量。
然而,對“雙重收費”的擔憂仍然存在,因為以GFS為主的技術措施已經通過RU嵌入了經濟要素。區別在于,技術措施針對所用燃料的溫室氣體強度,而經濟措施針對絕對排放量。
據信德海事網報道,上周歐盟在場外談判中選擇了妥協,放棄了對船舶排放直接征收碳稅的方案,同意以目標型船用燃料標準(GFS)為主。
(參考閱讀:《歐洲最終讓步!接受妥協方案:航運
碳信用交易》)
此前,歐盟27國與日本、小島國家、ICS、利比里亞、巴哈馬等成員結成共同提案方,聯合推出以“征費(收稅)”為主的方案。
盡管本周ISWG-GHG 19的主要議程已經圍繞妥協方案——經調整的“J9提案”展開,剩余的分歧僅在GFI2008的參考值、WtW或修正TtW、Z折減系數、合規赤字的初始
價格等方面的具體參數。
然而,依然有部分代表團對這些妥協方案表示反對,期望重回“收稅”的談判軌道。
據了解,在英國的支持下,太平洋、拉丁美洲、加勒比和非洲的一些國家,自稱為“6PAC+”,依然強烈支持對航運業征收碳稅,并提議燃料標準應從 2040年起覆蓋航運業100%排放范圍。包括圖瓦盧、瓦努阿圖、基里巴斯、所羅門群島、斐濟、瑙魯、帕勞、湯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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