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將碳排放評價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
碳中和戰略部署,建立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全面轉型新機制,落實《加快構建碳排放雙控制度體系工作方案》(國辦發〔2024〕39號)相關要求,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管理,我委牽頭起草《關于將碳排放評價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世可在2025年4月18日前,將修改意見和建議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反饋。
一、紙質信函方式。郵寄至以下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3119室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綠色發展處收,聯系電話:88127091(郵編518055)。
二、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以下電子郵箱:lsfzc@fgw.sz.gpv.cn。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關于將碳排放評價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5年4月7日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附加
關于將碳排放評價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碳達峰碳中和戰略部署,建立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全面轉型新機制,落實《加快構建碳排放雙控制度體系工作方案》(國辦發〔2024〕39號)相關要求,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管理,現就碳排放評價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在1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用電量在5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須在項目節能審查中開展碳排放評價,綜合評價項目用能和碳排放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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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內容
(一)設置碳排放評價專章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節能報告中設置碳排放評價專章,專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編制依據、政策符合性、碳排放基本情況、碳排放源識別、碳排放數據收集、碳排放量核算、降碳技術措施評價、碳排放管理措施評價、碳排放績效水平評價及碳排放評價結論等。
(二)加強綠色低碳技術應用
強化綠色低碳技術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碳減排的支撐作用,鼓勵引導項目建設單位采用《綠色技術推廣目錄》《廣東省節能技術、設備(產品)推薦目錄》《深圳市綠色低碳技術、設備(產品)推廣目錄》等推廣的高效制冷、新型儲能、分布式能源、光儲直柔、智能微電網、
碳捕集利用和封存(
CCUS)等綠色低碳技術,并在節能報告中分析所采用技術的可行性和節能降碳效益,降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碳排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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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勵可再生能源替代
項目實施可再生能源消費承諾制,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宜建盡建”原則積極建設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鼓勵項目單位采購綠色電力、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電、綠證)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費比例,并在節能報告中明確可再生能源消費的種類、數量、比例及供給保障情況。項目建設單位擬采購綠電、綠證的,相應電量在項目碳排放績效水平評價中核算碳排放績效指標時給予扣減,并強化在后期
碳預算管理中的應用。
(四)建立碳排放管理體系
鼓勵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在1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用電量在5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項目同步建設碳排放在線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配備碳排放計量器具,加強碳排放監測、分析與管理。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完善碳排放管理制度,設立用能和碳排放管理崗位,在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嚴格落實節能審查意見和節能報告中的各項節能降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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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納入節能審查全流程
節能評審機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時,應同時就項目的碳排放專章進行論證,對項目的碳排放情況進行對標分析,對碳減排措施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完善建議,在節能評審意見中單獨列出相關碳減排措施的意見建議,指導其落實好節能降碳措施。
節能審查機關在出具的項目節能報告審查意見中,應明確項目碳排放總量、強度數據和排放水平,對降碳措施提出明確要求。市區兩級節能主管部門要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節能審查驗收時,應就降碳措施落實情況等進行驗收。
三、其他事項
各有關單位要深刻認識開展項目碳排放評價對推動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轉變、助力實現全市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重大意義,節能主管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大節能降
碳宣傳引導,督促指導項目建設單位開展碳排放水平評價,落實好各項節能降碳措施,提高碳排放績效水平。市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單位,根據國家、省市統一工作部署,不斷健全完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標準計量體系等,持續優化項目碳排放評價內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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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深圳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碳排放評價專章編制大綱
附件
深圳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碳排放評價專章編制大綱
1、總則
1.1編制依據
明確專章編制依據,包括國家及廣東省、深圳市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規范性文件,有關標準及指南等。
1.2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際情況,按照準確、適用、全面的原則收集項目的政策符合性分析評價依據,并分析與有關目標要求的相符性。主要分析評價依據如下:
1) 相關法律、法規、規范;
2) 相關規劃、準入條件、產業政策;
3) 國家、地方和行業碳達峰行動方案;
4) 相關標準及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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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關的節能降碳工藝、技術、裝備、產品等推薦目錄;
6) 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用能產品和設備目錄;
7) 項目立項或設計文件、技術協議及合同等。
2、項目碳排放分析
2.1 碳排放基本情況
碳排放基本情況應明確核算周期、核算邊界、運行邊界、量化方法。核算周期應以自然年或連續12個月為周期。核算邊界應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立項文件中明確的項目紅線等地理邊界為核算邊界,且需與項目整體用能邊界一致,體現項目的完整性。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需分別識別建設前后項目地理邊界作為核算邊界進行核算。運行邊界應包含范圍1與范圍2內的二氧化碳排放,涉及固碳產品及回收利用減少的排放量應單獨說明。應選擇和使用能得出準確、一致、可再現的結果的量化方法,如排放因子法或物料平衡法。對于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還應設定基準年,基準年的設定應具備有代表性、可核查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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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碳排放源識別
應調查與收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主要經濟、技術資料,識別碳排放源。對于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應同時調查并收集現有項目評價基準年內的碳排放情況,并進行碳排放水平評價。應識別范圍1、范圍2的排放源,依次識別排放類別、排放源、排放設施、活動,并參照下表形成排放源識別清單。
表1 排放源識別表(樣表)
類別 |
序號 |
排放源 |
設施/活動 |
備注 |
范圍1
直接碳排放 |
固定燃燒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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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燃燒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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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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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散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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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間接碳排放 |
外購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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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購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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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購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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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購蒸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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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碳排放數據收集
應收集項目活動水平數據、排放因子相關數據并參照下表形成清單??赏ㄟ^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或設計文件以及建設單位提供的相關技術材料、合同等獲取活動水平數據信息。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基準年活動水平數據可來源于連續測量數據、間歇測量數據:財務數據或推估數據。排放因子的選擇應滿足其在計算期內的時效性,確保滿足符合性、科學性、真實性的原則,應優先選擇數據質量較高的排放因子。
表2 活動水平數據與排放因子選擇表(樣表)
排放源信息 |
活動水平數據 |
排放因子 |
備注 |
序號 |
排放源 |
設施/活動 |
數據值 |
數據單位 |
排放因子值 |
排放因子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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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碳排放量核算
依據SZDB/Z69《組織溫室氣體排放量化和報告指南》、ISO 14064-1《溫室氣體第一部分 在組織層面上對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報告進行指導的規范》和相關行業標準等被廣泛認可的標準文件,針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設計工況運行場景開展運行階段年度碳排放量的預估核算。
對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碳排放量的核算,應分別按現有、改擴建和技術改造實施后等情形,匯總二氧化碳排放量及其變化量,核算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建成后最終碳排放量。
表3 碳排放總量核算表(樣表)
排放源信息 |
活動水平數據 |
排放因子 |
排放量(tCO2) |
備注 |
序號 |
排放源 |
設施/活動 |
數據值 |
數據單位 |
排放因子值 |
排放因子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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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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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降碳技術與碳排放管理措施評價
3.1 降碳技術措施評價
明確提出項目擬采取的具體碳減排措施,從能源利用、資源循環、節能降碳技術、碳捕集和利用等方面對擬采取碳減排措施開展減碳效益預估及可行性論證,分析論證擬采取措施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減排措施可行性判定應以同類或相同措施的實際運行效果為依據,沒有實際運行經驗的,可提供工程化實驗數據。采用碳捕集和利用的項目,應明確所捕集二氧化碳的利用去向。
3.2 碳排放管理措施評價
從項目碳排放管理體系建設方案、碳排放監測系統建設以及碳排放數據統計等方面,對項目的碳排放管理措施進行評價。鼓勵建設項目在規劃階段充分考慮
碳足跡有關要求,積極降低各環節碳排放,推動構建綠色供應鏈。鼓勵有條件的建設項目制定監測計劃。鼓勵有條件的建設項目安裝二氧化碳連續在線監測設施,并定期開展維護、檢定和校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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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項目碳排放績效水平評價
4.1 碳排放績效指標核算
應對項目單位(工業)產值碳排放量、單位(工業)增加值碳排放量、單位產品產量碳排放量、單位能耗碳排放量、單位建筑面積碳排放量等績效指標進行核算。
4.2 碳排放績效水平評價
應對項目的碳排放績效水平進行評價,明確評價的依據和來源,有國家公開發布的碳排放水平標準,則優先參照標準進行分析評價;無相關標準的,參照國內外既有行業標準進行分析評價;仍無法獲取相關標準時,與同類項目進行對比進行分析評價。
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在對現有項目進行現狀評價基礎上,應對項目實施前后的碳排放強度進行縱向評價對比,若項目實施后各項強度指標高于現有項目,需對指標偏高的原因進行科學合理說明。
項目還應根據深圳全市或項目所在區的碳總量及碳強度目標值等公開發布數據,核算項目實施前后碳排放對深圳市或項目所在區碳排放總量及強度的影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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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碳排放評價結論
評價結論應包括項目是否符合碳排放相關政策、標準、規范等要求,項目碳排放情況、降碳技術措施可行性及降碳效果、碳排放管理措施、碳排放績效水平、項目碳排放對所在地完成碳排放控制目標的影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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