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助力中國
碳市場的法治建設,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日前與自然資源保護協會(NRDC)合辦了中國
碳市場司法實踐進展研討會。研討會圍繞中國碳市場在司法實踐中的進展、挑戰與未來趨勢進行了討論交流,旨在為司法機關依法準確裁判涉碳案件、助推碳市場穩健發展等工作提供更多思路。
來自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碳排放權登記結算(武漢)有限責任公司的
專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北方工業大學、武漢大學等單位的
專家代表參加了
會議。
會議指出,碳市場是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實現“雙碳”目標、推動
綠色發展的重大制度創新和重要政策工具,為處理好經濟發展與
碳減排的關系提供了一種有效途徑;要以平穩過渡為原則,穩妥處理好全國碳市場與地方
試點碳市場的關系;以核查清繳為抓手,實現碳市場監管機制有效運作;以嚴防造假為核心,強化碳市場主體數據質量管控;以風險防控為重點,確保碳市場平穩有序運行。他還強調了司法機關和專家學者在推動碳市場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并呼吁加大對全國碳市場監管的支持與關注力度,共同致力于碳市場的穩定、健康、有序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三級高級法官孫茜圍繞碳市場司法實踐的國內與國際進展,分享了對推進完善碳市場交易機制的見解。她指出,碳市場是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落實“雙碳”目標的重要的政策工具,也是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的重大制度創新,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制定修訂司法解釋和發布指導性
案例,指導各級法院適用法律,支持生態環境法典和應對氣候變化法的制定。”她還結合具體
案例,闡述了法院如何通過豐富裁判方法加大新類型生態資源權益的司法保護力度。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代表姚遠博士介紹了“中國涉碳司法案件分析”研究成果。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課題組將我國涉碳案件分為涉碳市場、溫室氣體減排以及固碳增匯三大類,通過司法案例檢索工具和其他公開渠道識別出197件相關案件,并對其地域分布、審結時間、案由及當事人情況進行了深入數據分析。結果顯示,涉碳案件數量和復雜性逐年上升,以民事案件居多,且具有顯著的政策導向型司法特征。
為了明確司法對涉碳案件的審判思路和創新做法,課題組重點研究了碳市場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涉及場外交易的法律效力、碳排放配額的財產屬性、
履約清繳與司法執行的順位及數據造假責任等復雜問題。通過對這些案例的分析,反映了司法在合理界定碳排放配額法律屬性、綠色金融商事案件和環境信息披露案件中的裁判規則探索,以及完善司法協同機制方面的理念。課題組還對未來涉碳市場司法趨勢進行了預測,建議關注涉碳排放權擔保、清繳行政處罰、破產糾紛、金錢債權執行及自愿碳市場相關案件,以便更好地適應變化中的法律需求和市場環境,保障碳市場健康發展。
北方工業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陳興華以“《能源法》篇章邏輯及主要內容解讀”為題作了報告。她強調,《能源法》的出臺體現了對能源發展、能源安全、能源轉型等的重視,對在能源領域助力實現碳達峰
碳中和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她認為,《能源法》具體實施中存在挑戰,例如能源監管機制的建立、市場機制的完善、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此外,基于《能源法》中直接的涉碳條款,《能源法》的實施除了對
新能源發展是極大的利好,對全國碳市場建設也將產生深遠和積極的影響。
在圓桌討論環節,多位來自實務界的專家就碳市場建設、司法保障、
碳金融等議題進行了深入討論,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的建議。
碳排放權登記結算(武漢)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汪令新分析了當前碳市場運行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并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建議。針對破產企業在碳排放配額清繳義務上清償順序不明確的問題,應明確配額清繳義務的部門法屬性,以法律手段確保這一義務的履行;面對碳市場參與主體及碳金融投資者預期不穩定的問題,應明確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通過法律界定來穩固市場信心;對于企業惡意賣空配額后通過申請破產注銷以逃避履約的問題,應加強對此類行為的處罰機制探索,可以考慮追究惡意賣空企業的刑事責任,并探索股東連帶責任等法律手段,以此形成有力的震懾,確保碳市場的健康有序運行。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張之婧介紹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
碳交易市場案件方面的經驗和挑戰。她強調:“要通過發揮審判機關的力量服務湖北乃至全國的
碳交易市場的建設與運行。”碳排放配額作為“其他財產性權利”,其凍結、查封、扣押期限及履約等法律問題在執行過程中受到格外關注。她還介紹了現有案件執行過程中遇到的難題,例如碳排放配額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若將其視為法律上的“其他財產性權利”,則對應的三年凍結期限可能影響到企業清繳履約。
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生態環境部碳中和專項法律顧問王海軍律師結合自身辦案經歷,介紹了碳市場數據質量問題和碳排放配額保全執行方面的問題。他認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對碳排放數據造假等行為的處罰力度相對較弱,而最新出臺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加大了對企業的行政規制力度。他還提到,碳排放數據造假行為被查處的時間節點直接影響到違法所得的數額認定,故應進一步探索和明確“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含義。
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冷秀麗律師就碳資產
托管及碳金融市場的未來走向發表了專業見解。她指出,盡管碳市場相關法律服務尚未上升為法律服務領域的主流業務,但前端市場對律師的需求已逐漸顯現,一定程度上預示著后端司法實踐的發展方向。她特別強調了
碳資產管理機構對法律顧問服務的迫切需求,就碳資產
托管市場而言,場內托管市場的風險相對可控,然而仍有企業出于各種現實因素考量,轉而尋求場外托管的方案。場外托管雖然靈活,卻缺乏統一的監管規則,這無疑增加了資金安全和合同履行方面的風險。在討論碳資產配額的履約清繳問題時,她強調,碳排放配額履約是實現減排的工具,不能將其視為簡單的金錢交易。
上海星瀚(武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沈大力律師的發言集中在兩個議題:一是律師團隊如何協助企業合規參與全國碳市場和區域碳市場;二是交流討論市場業務創新中的碳資產管理、碳金融、
碳足跡、
碳標簽等新業務中的司法實踐難題。他先是結合與國網等能源企業合作的經驗,闡述了合規管理體系的重要性,并針對企業碳資產管理和碳金融領域具體法律服務,提出要利用法律專業知識技能幫助企業減少風險,進而推動碳市場法治進程。他還結合為地方碳市場、部分控排企業等單位提供法律服務的經驗,介紹了地方碳市場的發展前景、相關業務開拓和風險預防工作和經驗。
北京高文(武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袁吉律師結合自實踐經驗,對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問題進行了分析。他表示,碳排放配額相關交易的法律問題,實際上是包含著新問題的老問題。老問題體現在處理涉碳數據的違法行為時,除了要適用作為特殊法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行政法規,還應當遵守作為一般法的《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等的規定。生態環境執法機關應重點關注據以認定碳排放數據造假的證據合法性,以及據以處罰的證據的證明力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等問題。特別是碳排放數據造假涉及到較多技術層面問題,需要確保取證方法的科學性。而新問題則體現在碳市場的建設和運營需要厘清和完善,如基于錯誤認識而購買的造假重點排放單位所售碳排放配額能否正常用于清繳、因行政處罰而被核減掉的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在年度總排放配額框架下如何處理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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