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i要求企業在自身或價值鏈范圍內通過直接行動設定減排目標。
只有那些希望為超出科學減排目標(SBT)或凈零排放目標的額外減排提供資金的公司,才會考慮進行
碳補償。
目前,SBTi不接受基于市場的范圍1減排證書——這包括
綠色氣體證書。但是,允許企業直接在其場地上使用
綠色氣體作為其范圍1目標的減排杠桿。目前也不接受范圍3排放的基于市場的減排證書。這包括代表其客戶/供應商購買REC的企業。
可再生能源證書(REC)等可再生能源工具只能用于使用基于市場的方法來減少范圍2排放。有關范圍2核算的進一步指導,請參閱GHG協議范圍2指南。
關于投資,需要進一步努力使投資項目的定義標準化,并制訂明確的
會計方法。由于這些原因,SBTi將在驗證過程中逐個評估插入項目,并且可能不批準它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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