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管,既是機場建設項目環評管理的日常要求,也是解決實踐難題的舉措。《通知》進一步強化了建設單位落實主體責任的方式,細化了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職責,提出了依法公開信息等要求,切實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一是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明確了機場建設運營單位建立環境管理體系、落實“三同時”制度、開展跟蹤監測及定期評估、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等主體責任,推動生態環保措施落地。
二是加強生態環境監管。明確了生態環境部門的事中事后監管責任,細化了“三同時”監管、環評文件和自主驗收文件質量監管等要求。
三是加強信息公開。明確了建設單位環評信息公開、生態環境部門審批及執法等信息公開要求,保障公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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