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并不是唯一依靠碳信用來實現碳中和目標的實體
《巴黎協定》第6條允許各國合作實現減排目標,包括轉讓碳信用。這也被稱為國際轉讓的減排成果,即ITMOs。
這為各國在碳信用方面的大量投資開辟了道路,發展中國家依賴碳信用獲得了重要的氣候資金。
石油生產國將其視為實現凈零排放的一種經濟有效手段。沙特阿拉伯已在根據《巴黎協定》第6條為企業推出國家抵消計劃。
在COP28召開之前,《巴黎協定》要求氣候大會首次進行“全球盤點”,對全球實現氣候目標方面的進展進行全面評估,這對于COP28的籌備工作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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