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及《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市監辦發〔2023〕36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總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市場監管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及《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已經2023年5月15日市場監管總局第9次局務
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3年5月29日
市場監管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化管理,規范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制定程序,提高標準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場監管行業標準(以下簡稱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報批、批準發布、備案、實施評估、復審等行業標準的制定活動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制定行業標準,應遵循公平公正、開放透明、充分協商原則,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市場監管領域科學技術成果,提升市場經濟環境與競爭秩序,保證標準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第四條 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報批、批準發布、備案、實施評估、復審和快速制修訂等工作程序依照《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行業標準提倡自主創新,鼓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行業標準應與現行的國家標準、其他行業標準相協調。
第六條 行業標準代號為MR。
第七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化工作主管部門。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發布行業標準化工作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負責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宏觀管理;
(二)公布行業標準發展規劃和計劃;
(三)負責行業標準立項計劃下達、批準發布、備案;
(四)審議、決定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化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 總局信息中心承擔市場監管行業標準的組織協調工作(以下簡稱組織協調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標準化工作政策法規在市場監管行業的貫徹實施,組織起草行業標準化工作的相關規定,起草、實施行業標準化工作規劃和工作計劃,建立和完善行業標準體系;
(二)組織籌建和管理行業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并承擔秘書處日常工作;
(三)承擔與本行業國家標準化工作、其他行業標準化工作的協調;
(四)具體負責協調推進市場監管行業標準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報批、編號、發布前審核等工作,辦理行業標準的備案;
(五)組織開展行業標準的培訓、宣傳工作;
(六)組織協調行業標準監督檢查、實施評估、復審工作;
(七)組織協調參加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有關活動并承擔有關工作;
(八)承擔總局委托的行業標準管理其他工作。
第十條 總局各司局(以下簡稱各司局)指導、參與本業務領域內行業標準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協助組織協調部門推薦行業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和分專業技術委員會
專家,指導本業務范圍內行業標準化分專業技術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
(三)在本業務領域內負責提出制修訂行業標準的立項建議;
(四)參與本業務領域內相關行業標準的制定工作;
(五)負責本業務領域內相關行業標準技術審查及貫徹實施工作;
(六)協助組織協調部門開展業務范圍內監督檢查、實施評估、復審工作。
第十一條 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參與行業標準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提出本地區制修訂行業標準的立項建議;
(三)協助組織協調部門推薦行業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和分專業技術委員會專家,參與相關行業標準的制定與技術審查工作;
(四)負責本地區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
(五)協助組織協調部門開展本地區監督檢查、實施評估、復審工作。
第十二條 行業標準承擔單位(包括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所承擔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的標準編制工作;
(二)配合組織協調部門開展行業標準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報批工作;
(三)協助組織協調部門負責所承擔行業標準的宣貫、培訓、實施評估工作;
(四)完成組織協調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行業標準規劃、標準體系進行科學論證;
(二)參與行業標準立項、技術審查、復審等評審工作;
(三)為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化發展提供建議、指導、論證和評審等。
第三章 行業標準立項
第十四條 相關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可以向組織協調部門提出行業標準制定或者修訂的立項建議。鼓勵市場監管領域的團體標準轉換成行業標準。
提出立項建議,應當書面說明制定或者修訂行業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適用范圍等內容。
第十五條 組織協調部門每年組織公開征集行業標準制修訂需求,組織開展行業標準立項工作,立項審查結果報總局批準后下達,公布行業標準項目制修訂計劃。
行業標準項目制修訂計劃應當明確項目名稱、主要起草單位、完成時限等內容。
第十六條 組織協調部門在審核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立項建議時,可根據工作需要采用行業標準快速制定程序,簡化相關環節的工作程序或縮短相關階段實施周期。
第四章 行業標準制定
第十七條 行業標準制定周期一般不超過24個月,修訂周期一般不超過18個月。
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須經組織協調部門批準,延期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八條 組織協調部門統一管理行業標準的征求意見、審查、報批、編號、備案以及標準文本和目錄的匯編工作,行業標準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行業標準發布后,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第十九條 行業標準實施后,組織協調部門應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復審,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復審周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五章 行業標準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條 組織協調部門、各司局、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行業標準承擔單位可以根據其職責和實際工作的需要,開展相關行業標準的宣貫工作。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對行業標準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向組織協調部門反饋。
第二十二條 總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行業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結合市場監管年度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抽查等方式。
地方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其職責,對其所轄區域內行業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行業標準實施后,本著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廣泛參與、注重實效的原則,總局根據需要組織選擇一定數量的行業標準進行實施效果評價。
第二十四條 鼓勵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經營等活動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用行業標準。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根據需要和工作實際,總局組建行業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構建行業標準化工作的管理機制。
第二十六條 總局支持市場監管標準化科學研究,促進市場監管標準化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七條 行業標準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保障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所需的人才、技術、經費和物資等資源。
第二十八條 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和取得顯著效益的行業標準,納入市場監管領域相關科技獎勵范圍。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制定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場監管行業標準(以下簡稱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根據《市場監管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行業標準代號為MR(行業標準管理范圍見附件1)。
第三條 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包括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報批、批準發布、備案、實施評估、復審等環節。
第四條 快速程序是在行業標準制修訂程序的基礎上,根據時間要求簡化相關工作環節的工作程序。
第五條 市場監管總局信息中心作為行業標準組織協調部門(以下簡稱組織協調部門),承擔組織協調工作,具體包括組織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報批、編號、發布前審核、實施評估、復審等。
第六條 為支撐市場監管行業標準的規劃指導、科學實施、評審論證等,組建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組建要求:
(一)專委會由總局審查批準組建。組織協調部門負責專委會籌建、委員征集、專委會成立以及專委會委員管理工作并承擔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專委會委員由總局各司局、各地方市場監管部門、總局直屬單位以及與市場監管領域業務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行業協會等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委員每屆任期5年,期滿后可連任。
(三)專委會委員應為單數,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不超過5人。專委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不超過5人。
(四)專委會委員需具有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熟悉本專業領域業務,具有較高理論水平、扎實的專業知識、豐富的實踐經驗,掌握標準化基礎知識。
(五)對不履行職責,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專委會活動,或經常不能參加專委會活動及因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者,由專委會提出調整或解聘的建議,并推薦增補人選,報總局審核批準。
第二章 立 項
第七條 組織協調部門根據市場監管工作的需要,組織行業標準立項申報、評審,評審結果報總局批準下達和公布行業標準項目計劃。
第八條 行業標準立項工作包括項目建議申報、項目建議評審、項目公示和項目計劃下達四個階段。
第九條 項目建議申報程序
(一)根據市場監管工作需要,申報人填寫《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書》(以下簡稱《建議書》,見附件2),充分闡述擬申報標準目的和意義、范圍和主要技術內容、制定周期以及與相關標準間的關系等內容,并附標準草案;
(二)申報單位應對《建議書》及標準草案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統一提交組織協調部門,并附《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匯總表》(見附件3)。
第十條 項目建議評審方式
項目建議的評審方式一般采用會議評審,特殊情況下可考慮采用函審,由組織協調部門組織專委會委員開展評審工作。
組織協調部門負責召集專委會委員組成評審專家組,專家組人數一般不少于7人,評審專家對《建議書》、標準草案進行充分討論,并達成專家組意見。需要表決時,應有不少于出席專委會委員的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并填寫《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評審結論匯總表》(見附件4)。
第十一條 項目建議的評審內容
評審專家組對項目建議進行評審,評審內容如下:
(一)項目建議是否符合市場監管行業標準體系的要求;
(二)項目建議的立項理由、技術內容、技術指標、前期準備情況、完成時限和已具備的資源情況是否可行;
(三)項目建議是否與現行國家、行業標準或已立項行業標準項目重復;
(四)項目建議是否符合總局的其他相關要求。
第十二條 項目公示和計劃下達
組織協調部門組織匯總評審結論,對通過評審的項目進行公示,原則上公示期限為1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相關異議已處理完畢的項目,總局下達年度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簽訂《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見附件5)。必要時可對行業標準承擔單位、參與起草單位以及項目計劃名稱等進行調整。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三條 組織協調部門根據下達的行業標準項目計劃,組織計劃的實施,指導和督促行業標準承擔單位開展行業標準的起草工作。
第十四條 經確定的行業標準承擔單位應當制定標準工作計劃,成立標準起草組,并確定專門人員負責標準的起草工作。行業標準工作計劃應當報組織協調部門備案。
行業標準承擔單位應當定期向組織協調部門提交標準起草進展情況材料。
第十五條 行業標準起草工作包括起草標準(征求意見稿)和《市場監管行業標準編制說明》(以下簡稱《編制說明》,見附件6)。
第十六條 行業標準承擔單位按照標準工作計劃,在調研、研究、實驗、驗證等基礎上,提出行業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并對所制修訂的行業標準內容全面負責,《編制說明》內容一般包括:
(一)根據分工方案確定起草進度;
(二)調研并收集國內外有關的標準、技術規范、試驗方法、相關文獻、數據等;
(三)研究分析國內外相關技術和發展趨勢,研究國內市場監管工作有關要求;
(四)根據需要,開展技術內容的驗證/確認工作;
(五)與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關系;
(六)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七)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第四章 征求意見
第十七條 行業標準承擔單位應向組織協調部門報送行業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相關材料,組織協調部門進行程序性審查同意后,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八條 征求意見包括征求意見材料的發出、意見收集與處理兩個階段。
第十九條 行業標準征求意見材料包括:
(一)行業標準(征求意見稿);
(二)行業標準(征求意見稿)英文版(必要時);
(三)《編制說明》;
(四)《項目計劃任務書》;
(五)有驗證要求的項目,應當提供驗證原始材料;
(六)涉及專有技術、專利時,應提供聲明材料;
(七)《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征求意見表》(以下簡稱《征求意見表》,見附件7);
(八)采用國際或國外標準時,應當提供國際或國外標準原文和譯文;
(九)項目計劃內容有調整的,應提供經批復的《市場監管行業標準項目調整申請表》(以下簡稱《項目調整申請表》,見附件8);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條 行業標準征求意見程序和要求
(一)起草組完成起草工作后,應當將征求意見材料送組織協調部門審核,并附擬征求意見的對象名單。標準應充分征求利益相關方和社會意見。組織協調部門應當對標準的格式、內容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程序性審查,經審查同意后,由行業標準承擔單位組織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可采用網絡、函詢和召開專題會議的形式。征求意見時,應明確征求意見的期限,原則上不少于30日。
(二)征求意見的對象應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如無意見也應回復說明,逾期不回復,按無異議處理。在征求意見的期限截止后,起草組應對反饋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以及對反饋意見進行處理,并提出行業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意見匯總處理表》。如需對行業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重大修改,則應再次征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反饋意見的處理
起草組應當逐一處理反饋意見,填寫《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以下簡稱《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件9)?!墩髑笠庖妳R總處理表》中對反饋意見全部采納的應予注明;對部分采納或不采納的應說明理由;對有爭議的意見應說明對爭議意見的處理結果和理由。
第二十二條 行業標準的再次征求意見
行業標準(征求意見稿)經征求意見后,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意見:
(一)征求意見時,有50%及以上反饋意見為“不同意”;
(二)根據對反饋意見的處理,行業標準的技術指標和技術路線需要進行重大調整(如標準適用范圍、對象、技術路線、技術內容的減少或增加等),且調整申請獲得組織協調部門批準同意的。
第五章 技術審查
第二十三條 行業標準送審程序
起草組處理完反饋意見后,形成行業標準(送審稿)及相關材料,經行業標準承擔單位依據《市場監管行業標準(送審稿)審查表》(見附件10)審查送審材料,審查通過后提交組織協調部門。
第二十四條 行業標準送審材料包括:
(一)《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二)行業標準(送審稿);
(三)行業標準(送審稿)英文版(必要時);
(四)根據反饋意見重新修改后的《編制說明》;
(五)《項目計劃任務書》;
(六)有驗證要求的項目,需提供驗證原始材料;
(七)函審方式征求意見的,需附《征求意見表》;
(八)采用國際或國外標準的,應提供國際或國外標準原文和譯文;
(九)項目計劃內容有調整的,應提供經批復的《項目調整申請表》;
(十)涉及專有技術、專利的,應當提供聲明材料;
(十一)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組織協調部門組織開展行業標準的審查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協調部門可組織對行業標準(送審稿)進行預審,審查方式自定。對于專業性強的行業標準由組織協調部門會同業務司局組織審查。
第二十六條 標準的技術審查工作包括材料形式審查、技術審查。
第二十七條 材料形式審查
(一)組織協調部門應當對已提交的行業標準送審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不通過的,退回送審單位重新報送;審查通過的,可以編入《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審查計劃》(見附件11,簡稱審查計劃)。
(二)組織協調部門根據材料形式審查情況制定審查計劃。審查計劃應包含審查方式、審查時間和地點、審查委員會的組成、項目計劃名稱及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審查分組、審查要求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審查方式
行業標準的審查方式包括會議審查、函審、會議審查和函審組合三種方式。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時,可以采用函審方式:
(一)技術內容相對簡單,需求明確,征求意見無重大分歧,編寫較為規范的;
(二)已參加過一次審查,但仍有少量材料需補充修改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
第二十九條 審查委員會的組成
由組織協調部門組建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審查委員若干名。審查委員優先從專委會委員中確定,根據標準技術內容,必要時可引入外部專家參與評審,一般不少于7名。
行業標準審查采取回避原則,審查委員不得審查本人為主要起草人的標準草案、送審稿等。
第三十條 技術審查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
(二)相關國際組織的協定、條例、手冊等內容;
(三)GB/T1.1 等基礎性國家標準;
(四)市場監管相關專業領域基礎標準;
(五)市場監管行業的規章制度,行業規定、行業發展規劃等;
(六)《項目計劃任務書》;
(七)涉及專有技術、專利等評價材料;
(八)經批準的項目計劃調整申請表;
(九)經審查委員會研究確定的其他審查依據。
第三十一條 技術審查的原則
(一)符合性:行業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以及《項目計劃任務書》約定要求;
(二)適用性:行業標準應適應市場監管工作需求和有效實施的各種條件;
(三)科學性:行業標準的內容應科學合理,技術類標準驗證實驗數據應完整可信、管理類標準所反映的市場規律、經濟原理等基本合理;
(四)規范性:行業標準宜遵照GB/T1.1 等基礎性國家標準的編寫規則,系列標準的結構、文體和術語等應統一。
第三十二條 會議審查程序和要求
(一)材料分發:行業標準送審材料應在審查會前提交審查委員會委員審閱。
(二)組織審查:審查委員會委員聽取主要起草人的匯報,審查送審材料,提出質詢。主要起草人應回答質詢,記錄審查委員提出的意見,填寫《市場監管行業標準會審修改意見匯總表》(見附件12),并由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確認。審查過程中如有重大事項無法認定,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及時請示組織協調部門。
(三)形成審查結論:會議代表的出席率應當不低于三分之二,審查結論經四分之三及以上審查委員同意為通過。審查結論按本細則第三十四條要求編寫。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在《市場監管行業標準會審結論表》(見附件13)簽字確認。
(四)形成會議紀要:審查委員對審查項目逐一作出審查結論后,形成《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審查會議紀要》(附件14)。會議紀要應如實記錄審查過程和結論,并于審查會結束后提交至組織協調部門、審查委員會全體委員、行業標準主要起草人、起草單位。
(五)行業標準(送審稿)修改:審查會結束后,主要起草人按《市場監管行業標準會審修改意見匯總表》對行業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行業標準(報批稿),經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確認后報送行業標準報批材料。
第三十三條 函審程序和要求
(一)發起:組織協調部門審核審查計劃,符合要求的下發函審通知,并通知全體審查委員會委員。
(二)審查:審查委員根據審查依據和審查內容的要求對標準送審材料進行審查,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函審意見表》(見附件15)反饋至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審查委員在審查過程中可相互溝通,并就標準內容質詢標準主要起草人。
(三)匯總意見: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匯總審查委員意見,并反饋至標準主要起草人;標準主要起草人對行業標準進行修改,填寫《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函審修改意見匯總表》(見附件16)后報送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函審結論: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對修改后的標準進行審核,統計函審意見表決結果,對函審項目逐一做出函審結論,填寫《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函審結論表》(以下簡稱《函審結論表》,見附件17)。送審行業標準有四分之三及以上審查委員同意通過審查的,函審結論為通過審查,函審的回函率應當不低于三分之二。函審結論按本細則第三十四條要求編寫。審查委員的反對意見,應在函審結論中明確說明。
(五)結果反饋:審查委員會形成《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函審報告》(見附件18),經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確認后,與《函審結論表》一并提交組織協調部門、審查委員會全體委員、標準主要起草人、標準起草(承擔)單位。
(六)標準修改:標準主要起草人收到《函審結論表》后,形成標準(報批稿),經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確認后報送標準報批材料。
全部函審工作最晚應于函審通知下發之日起60日內完成。
第三十四條 審查結論
審查結論包括通過審查和不通過審查兩種情況。
(一)通過審查:包括通過審查并報批、通過審查但需修改經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確認后報批兩種結論;
(二)不通過審查:包括項目撤銷、與其他標準整合、修改后重新審查三種結論。
第六章 報批、批準發布與備案
第三十五條 組織協調部門統一管理行業標準的報批、電子發布、出版、發行、備案以及標準文本和目錄的匯編工作。
第三十六條 行業標準報批材料
行業標準(送審稿)通過審查后,標準起草組應在60日內形成標準報批材料。行業標準報批材料包括:
(一)行業標準(報批稿)3份;
(二)行業標準(報批稿)英文版(必要時)3份;
(三)《編制說明》2份;
(四)《征求意見表》(書函征求意見時)1套;
(五)《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1份;
(六)《市場監管行業標準會審(函審)結論表》(復印件有效)1份;
(七)涉及專有技術、專利等的聲明材料;
(八)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確認的《市場監管行業標準會審(函審)修改意見匯總表》1份;
(九)《會議紀要》或《函審報告》1份;
(十)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確認的標準送審稿修改稿1份(復印件有效);
(十一)有驗證要求的項目,需提供驗證原始材料1套(復印件有效);
(十二)采用國際標準的應提供被采用的國際標準原文和譯文1份;
(十三)相應國內外標準對照表(必要時)1份;
(十四)計劃內容有調整的,應提供經批復的《項目計劃調整申請表》1份。
第三十七條 行業標準報批材料的報批、審查和報送
行業標準承擔單位應對標準報批材料(電子版)自行審查,填寫《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報批稿)審查表》(見附件19)和《市場監管行業標準發布編號審批單》(見附件20),審查合格后將行業標準報批材料(紙質材料)及報批公文報送組織協調部門。
第三十八條 標準報批材料報經總局審查批準發布。標準的編號由市場監管行業標準代號、標準屬性代號、順序號、年代號組成。
第三十九條 組織協調部門應在行業標準發布后30日內,將已發布的行業標準及編制說明連同發布文件各一份,送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行業標準出版后,如發現個別內容有問題,必須作少量修改或補充時,由行業標準承擔單位提出《市場監管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見附件21)并報組織協調部門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組審查。修改單審查通過后,組織協調部門報總局批準和發布。
第七章 實施評估
第四十一條 實施評估是指通過收集指定范圍內標準的技術內容和執
行情況等反饋信息,對標準質量、實施效果以及存在問題作出評價的過程。
組織協調部門應本著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廣泛參與、注重實效的原則開展標準實施評估工作,效果評價可以選擇一定數量的標準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各行業標準承擔單位按照組織協調部門列入實施評估范圍的標準,組織本單位實施評估工作,分別填寫《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實施評估調查表》,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組織協調部門。
第四十三條 組織協調部門對實施評估信息進行匯總統計,并公布實施評估統計數據。組織協調部門組織對標準實施評估統計數據進行分析評估,評估結果可作為標準復審的依據。
第八章 復 審
第四十四條 組織協調部門適時組織進行行業標準復審。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四十五條 行業標準復審工作分為初評、復評、公示、發布復審結論四個階段。
第四十六條 標準復審的依據如下:
(一)是否符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文件要求;
(二)是否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對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否有推動作用;
(三)是否符合國家大政方針、政策措施,是否對規范市場秩序有推動作用;
(四)是否符合國家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政策;
(五)是否同國家標準有矛盾;
(六)標準的內容和技術指標是否反映當前技術水平、經濟水平和公共利益訴求;
(七)是否符合總局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七條 標準復審結論
標準復審結論分為以下三種:
(一)繼續有效:標準全部技術內容合理,與現行法律法規無抵觸,仍能滿足當前市場監管行業發展需要的;
(二)修訂:標準修訂后才能適應市場監管行業發展需要,或局部與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不一致的;
(三)廢止:技術內容不再適用于市場監管行業發展需要,或者與現行國家標準內容、要求重復,或者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悖的。
第四十八條 復審初評的程序和要求
復審初評工作由行業標準承擔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并在總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程序如下:
(一)核對復審標準:各單位核對組織協調部門下發的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復審目錄,存在異議的應及時向組織協調部門反饋。
(二)組建初評專家組:各單位組建初評專家組并分發待復審標準。初評專家組可包含專業技術人員、標準化管理人員、同行專家和項目負責人。
(三)提出初評意見:每項復審標準應由3名以上(含3名)專家共同評審,在專家協商一致后填寫《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復審評價表》(見附件22)。
(四)提交初評結論:初評結論經各單位審核后提交組織協調部門。
第四十九條 復審復評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復審復評工作由組織協調部門組織和具體實施。工作程序如下:
(一)組建復審復評專家組:優先從專委會委員中確定,根據標準技術內容,必要時可引入外部專家參與復審,開展復評工作;專家組成員一般要有參加過該標準審查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參加;
(二)對初評結論的審核:專家組對各單位提交的初評結論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各單位重新進行初評;
(三)提出復評意見:專家組在初評結論的基礎上,對每項復審標準逐一進行復評,擬定復評結論,并對復評意見為修訂和整合的標準推薦項目負責單位;
(四)報送復評結論:復評結論由專家組組長匯總后報送組織協調部門。
第五十條 復評結論的公示
組織協調部門審核復評結論,并對復評結論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為30日,公示期內,對復評結論有異議的,各單位應以書面方式向組織協調部門反饋意見。
第五十一條 復審結論的公布
組織協調部門對公示期內的反饋意見匯總、調查、核實、處理,確定后,報送總局公布復審結論。
第五十二條 組織協調部門對復審標準按以下原則管理:
(一)復審結論為繼續有效的標準,繼續執行;
(二)復審結論為修訂的標準,由秘書處組織修訂;
(三)復審結論為廢止的標準,發布公告標準將不再實施。
第五十三條 標準屬于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和取得顯著效益的行業標準,納入市場監管領域相關科技獎勵范圍。
第九章 快速制修訂程序
第五十四條 快速制修訂程序是在正常標準制修訂程序的基礎上省略起草階段或縮短立項、征求意見階段周期的簡化程序。
第五十五條 組織協調部門在審核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立項建議時,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在建議中申請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制定行業標準的項目,可省略起草階段的;
(二)現行行業標準的修訂項目,可省略起草階段或起草階段與征求意見階段的;
(三)現行其他標準轉化為行業標準的項目,可省略起草階段的;
(四)現行有效的市場監管技術性文件轉化為行業標準的,可省略起草階段的;
(五)為滿足市場監管業務中應急需求和特殊情況的項目,可縮短立項、制定周期的;
(六)組織協調部門認為其他需采用快速程序,省略部分階段的。
第五十六條 經組織協調部門批準采用快速程序的項目,除省略相應階段外,其余各階段的實施同正常程序的相應階段,僅縮短相應的階段周期。
第十章 制修訂計劃的調整及撤銷
第五十七條 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調整和撤銷應經總局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負責人可申請項目調整:
(一)項目技術內容需要進行重大調整,例如:標準適用范圍、技術路線、技術內容的減少或增加等;
(二)需要延長項目完成時間;
(三)項目名稱需要進行調整;
(四)項目需要拆分或整合;
(五)其他需要由組織協調部門批準調整的事項。
第五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項目撤銷:
(一)市場監管工作需求發生變化,無法通過調整項目技術內容來完成標準制修訂工作;
(二)與該標準項目內容相同的國家標準已經發布;
(三)其他不可抗力導致標準項目無法繼續完成的。
申請撤銷項目應經本單位審核后向組織協調部門提交《市場監管行業標準項目撤銷申請表》(見附件23)審批撤銷。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并由總局負責解釋。
附件:1.市場監管行業標準管理范圍
2.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書
3.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匯總表
4.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評審結論匯總表
5.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任務書
6.市場監管行業標準編制說明
7.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征求意見表
8.市場監管行業標準項目調整申請表
9.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10.市場監管行業標準(送審稿)審查表
11.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審查計劃
12.市場監管行業標準會審修改意見匯總表
13.市場監管行業標準會審結論表
14.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審查會議紀要
15.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函審意見表
16.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函審修改意見匯總表
17.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函審結論表
18.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函審報告
19.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報批稿)審查表
20.市場監管行業標準發布編號審批單
21.市場監管行業標準修改通知單
22.市場監管行業標準復審評價表
23.市場監管行業標準項目撤銷申請表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