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了環境數據造假行為的處理規則,其中明確將涉
碳排放數據造假行為,納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適用范圍,引發社會關注。
為應對氣候變化,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綠色化、低碳化,我國采取了一系列積極舉措,其中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用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
對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而言,準確可靠的碳排放數據既是生命線,也是保證碳排放交易公平公信的基石。從此前碳排放權市場運
行情況看,大部分中介機構都能恪守職責、遵守規范,但也有一小部分機構在檢驗檢測溫室氣體排放情況、編制核查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時,或篡改偽造檢測數據,或授意指導企業制作虛假樣本,嚴重影響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健康運行。運用法律手段對此類行為予以規制,已成為實踐的迫切需要。
2020年1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行為首次納入刑法定罪量刑,對打擊環境數據造假起到了積極作用??紤]到中介機構就溫室氣體排放提供的檢驗檢測等技術服務,與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的性質、功能相當,且相關造假行為同樣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因此《解釋》明確將涉碳排放造假行為納入規制范圍,并明確了“情節嚴重”的情形。
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是一項長期任務。將涉碳排放數據造假行為納入刑事規制范圍,是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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