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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國家氫能戰略H2.0發布68項措施:2030年前推廣20萬輛燃料電池卡車

      文章來源:香橙會碳交易網2023-04-11 09:32

      既2020年6月德國發布國家氫能戰略后,2023年3月德國發布了國家氫能戰略H2.0,提出了68條細化的措施。
       
      這68條措施,每一條都值得細細研讀。
       
      比如氫能在公路運輸領域,新版本提出要對氫燃料電池卡車運營進行招標,以便在2030年之前建立一支至少有20萬輛氫燃料電池卡車的車隊,以實現重型貨物運輸的氣候目標。同時支持全國性加氫站網絡的發展(下文68項措施中13-25條)。
       
      建筑供能類,強制建筑采用氫能供能(下文68項措施中36-40條)。
       
      初版的德國國家氫能戰略,如果說這還只是為德國搭建了氫能作為載體的綠色能源框架;新版的德國國家氫能戰略,則為德國氫能產業發展,制定了詳細的發展路線圖。
       
      下面我們來細看這68條具體措施(內容來自香橙會研究院駐德國辦公室)。
       
      創造明確的框架條件
       
      1.雄心勃勃地擴大國內可再生能源的生產,結合綜合綠色氫氣的生產,在2030年至少達到30TWh/a,到2045年達到100TWh/a。
       
      2.建立一個有歐洲鄰國參與的歐洲綠色氫氣聯盟,以滿足德國在2030年至少100 TWh/a和2045年900 TWh/a的氫氣進口需求。
       
      3.盡早對電力和氫氣網進行綜合規劃。電力和氫氣基礎設施的擴展將被定義為絕對重要的公共利益。
       
      4.國家支持和補貼,以及在歐盟的REPowerEU計劃框架內為綠色氫氣、由其生產的衍生品和用其生產的產品創建一個市場設計。
       
      刺激使用和需求
       
      5. 通過對投放市場的氣體、液體和產品的特定部門的溫室氣體減排義務,引入對市場明確的條例設計。
       
      工業
       
      6. 通過與項目有關的長期氣候保護合同和針對待定參考值的溫室氣體減排義務,為公司創造必要的投資保障。
       
      7.確定綠色主導市場,設置監管護欄。
       
      煉油廠
       
      8.根據授權法案,盡快建立修正按年份/季度錯開生產的法案。以便通過這種方式產生適應以市場為導向的生產需求。
       
      9.對生產中使用的可再生氣體和液體進行端到端全面核算的可能性,以滿足生產商定義的個別終端產品。
       
      交通領域
       
      10.當綠色氫氣或由其產生的衍生物被用于內燃機時,法律允許的能源稅的最大減免。
       
      11.對非生物源的可再生燃料(氫氣和電子燃料)執行分配制度(2025年為2%,2030年為10%)。
       
      12.在歐洲和國際上協調移動應用的標準適應移動性應用。
       
      公路運輸
       
      13. 對氫燃料電池卡車的運營進行招標,以便在2030年之前建立一支至少有20萬輛氫燃料電池卡車的車隊,以實現重型貨物運輸的氣候目標。
       
      14. 繼續推廣燃料電池乘用車、輕型商用車和客車。
       
      15. 出于對現有車輛的社會保護和實現交通領域氣候目標的考慮,必須通過建立一個在投資方面有保障的市場設計,確保在2035年之后為現有內燃機車隊提供足夠的電動燃料(E-Fuel)。
       
      16. 及時評估和更新Eurovignette指令,支持公路運輸中燃料電池卡車(FC卡車)的必要增長。
       
      17.在2023年根據市場調整燃料電池(FC)驅動的策略。
       
      18. 為改裝的燃料電池卡車(FC卡車)提供長度改裝的特別許可。
       
      加氫站基礎設施
       
      19.通過促進審批程序和國家支持計劃的相應資金,支持全國性加氫站網絡的發展。
       
      20.考慮到國家氫氣網絡和歐洲氫氣骨干網(EHB)以及TEN-T,確定高效供應加氫站的戰略地點。
       
      21. 為歐盟規定的公路運輸加氫站基礎設施的招標和實施設計一個可行框架計劃。
       
      22.簡化加氫站建設的授權程序并使之數字化。
       
      23. 所有加氫途徑的技術中立的開放性,以支持多樣化的市場設計并促進各種模式的提升。
       
      24. 迅速制定校準程序,以測試所有類型的加氫站。
       
      25.在國家投資計劃下追加資金呼吁,在2023年建立約40兆瓦的電解能力,以生產運輸用綠色氫氣。
       
      航空運輸
       
      26. 為航空運輸中基于氫氣技術的替代推進系統和燃料的示范項目創造一個技術開放的供資環境。
       
      27.實施使用綠色氫氣的ReFuelEU航空條例。
       
      28.為了使氫動力飛機在2035年之前飛行,必須確保在2020年代中期之前開發出液態氫的初始機場基礎設施。
       
      船舶運輸
       
      29.為航運業的轉型創建一個技術開放的資金框架。
       
      鐵路運輸
       
      30. 允許在鐵路運輸中使用綠色氫氣進行溫室氣體配額制交易。
       
      31.燃料電池列車對于鐵路運輸的安全供應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必須為購買和運營燃料電池鐵路車輛建立經濟激勵機制。
       
      能源
       
      32.為系統服務的電解創造框架條件,以使智能部門的耦合取得成功。
       
      33.為總容量為21吉瓦的氫氣發電廠進行招標,以確保在2030年基本覆蓋燃氣發電廠的需求。
       
      34. 利用現有的電力方案建立框架條件,使電解槽的使用能夠為電網服務。
       
      35. 繼續并加強對固定式燃料電池的推廣。
       
      熱能(建筑能源)
       
      36. 分散式氫氣熱電聯產應包括在氫氣沖刺器和地方發電廠的招標中。
       
      37. 綠色氫氣必須成為建筑熱能脫碳的一個選擇。建筑熱能(《建筑能源法》(GEG))和一次能源系數為0.06的建筑熱能。
       
      38. 建立一個補貼計劃,用于安裝氫能供能的加熱系統。
       
      在建筑中安裝氫能供熱系統的補貼計劃,該計劃通過投資來實現GEG的目標。
       
      39. 氫能供給建筑能源的義務,結合工業上合理需求,制定產量目標和計劃。
       
      40. 針對區域性的建筑用氫能儲存,提供資金保障。
       
      生產
       
      41. 實施戰略空間規劃,為生產綠色氫氣制定可再生氫氣適宜區。
       
      42.將H2Global設計成國家應急計劃,在短期內為德國綠色氫氣生產的提升提供資金保障(資金范圍至少為5吉瓦;到2030年,海上2吉瓦+陸上3吉瓦)。
       
      43. 提高氫氣生產能力。2025年和2030年的電解槽年供應能力為16吉瓦和28吉瓦是可行的。
       
      44. 為電解器產能和基礎設施組件設定年度擴張目標。
       
      45. 在2023年明確海上劃分區域后,對海上風力發電進行逐步招標。分割區域的第一次招標規模應在250-300兆瓦,以確保投標者的多樣性。
       
      46. 在北海建設一條連接能力至少為10吉瓦的氫氣收集管道,以運輸未來產生的海上風電氫氣。
       
      47.在海上區域按比例分配,按時間錯峰制定生產和運輸目標,以便為海上氫氣經濟所需的技術發展逐步擴大規模。
       
      供應
       
      進口
       
      48. 德國政府必須及時與潛在的歐盟成員國進行談判,以便對《可再生能源法》中規定的20%的可再生能源進行招標,并要求伙伴國通過現有的管道系統以氫氣形式進口。
       
      49. 盡快制定和實施綠色氫氣的進口戰略。
       
      50.必須合理地使用液化氫和氫氣衍生物的船舶運輸,以迅速落實氫氣供應。應保持各種運輸載體的技術開放共存。
       
      基礎設施
       
      51.制定天然氣管道向氫氣基礎設施轉化的轉型計劃。
       
      52.配合天然氣網公司的轉型。為基礎設施的發展和轉型實施創新的融資模式。
       
      53.從指定的可再生氫氣適用區衍生出,沿著歐洲氫氣骨干網中確定的五條走廊發展氫氣收集管道,以便在德國和歐盟實現安全、經濟的可再生能源供應。
       
      54.制定氫氣基礎設施的區域發展計劃。
       
      55. 采取戰略措施,進一步發展港口作為能源轉型的可持續樞紐,并建立氫氣和電子燃料的加注結構。
       
      氫氣儲存
       
      56.將儲氫能力擴大和新建15-41太瓦時。
       
      57.授權NWKG和EBV儲存基于電力的可再生氣體和液體,以保證德國的供應。
       
      58.制定區域發展計劃,以儲存綠色氫氣和由其產生的衍生品。
       
      59.對地下和地上的氫氣儲存進行招標。
       
      規劃和實施
       
      60. 大幅加快電解廠的規劃和審批程序。
       
      61.根據BauGB、BImSchG和BImSchV法律的規定,加快電解廠和加氫站的規劃和審批程序。
       
      62.為審批程序引入具有約束力的標準化。
       
      63.在相應的法律中為條例的制定設定明確的截止日期。
       
      64.建立一個 "綠色氫氣 "合作委員會,與聯邦各州進行協調。
       
      65. 在聯邦政府的支持下,協調和更新聯邦各州的氫氣戰略。
       
      培訓和熟練工人
       
      66.確保氫能領域技術工人的教育和培訓與需求相一致。
       
      67.聯邦政府與聯邦各州在教育領域(尤其是大學)的交流與協調。
       
      68.為德國員工創造具有全球競爭力的框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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