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詰難的碳中和專項法律
雖受內外形勢影響,應對氣候變化法的創制之路充滿曲折、近乎停滯,但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立法進程并未因此沉寂太久。隨著“雙碳”目標的提出,社會各界再次掀起了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的討論熱潮。不過較之于應對氣候變化法,應時應景的碳中和立法明顯更受關注。近兩年在全國“兩會”期間,多位代表委員提出諸如“關于加快構建碳中和法律制度體系的建議”的提案,力推碳中和立法。其實不難理解,乘勢而來的碳中和立法順應于實現“雙碳”目標的現實需要,亦是對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的徑直回應。另從策略角度解釋,碳中和立法或可被視為應對氣候變化法短期難以出臺的權宜之計。畢竟碳中和立法同樣致力于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而無論其成功與否,起碼可為應對氣候變化立法工作注入新的生機與活力。
然而,由于當下碳中和立法仍是一個籠統且稚嫩的預想,其難免遭到正當性與可行性的雙重質疑:如有學者指出,考慮到立法權威性及法律秩序穩定性,不宜針對“雙碳”這一目標明確、時限可期之事進行單獨立法。此外,碳中和立法與應對氣候變化法在內容層面的高度同質性使得兩者邊界模糊、交叉重疊甚至相互排斥,無法共存于同一法律體系。況且遵循“如無必要,勿增實體”的奧卡姆剃刀原理,鑒于我國業已開展應對氣候變化法立法工作,另起爐灶推進碳中和立法實屬多此一舉。進言之,即便兩者不是一種非此即彼的取舍關系,進行碳中和立法也勢必會擠占應對氣候變化法的立法空間,進而導致法律體系的內部紊亂。
辯證地看,上述質疑確有一定合理性,但多建立在推測或假設之上,略顯武斷。一方面,置于社會關系變動不居的現實語境下,倘若依舊固守保守主義立場,片面強調穩定性而將碳中和立法直接拒之門外的話,無異于因噎廢食。依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精神要求,在面對“雙碳”等新興領域時本就應秉持一種開放性姿態,更不用說《意見》已為碳中和立法提供了直接且有力的政治背書。另一方面,當前關于碳中和立法的否定論斷,幾乎均立意于碳中和立法與應對氣候變化法的不兼容性,而這大抵是基于“現狀偏見”。詳言之,考慮到高昂的前期沉沒成本,理論界與實務界傾向于按部就班地推進應對氣候變化法,而對碳中和立法持消極乃至反對態度。對此需要說明的是,雖說應對氣候變化法早已草擬完成,但其至今仍未正式進入立法程序,而碳中和立法更是處于初步構想之中,兩者均未定型且仍存有相當廣闊的可塑空間,現在就做出定論未免為時過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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