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5年二氧化碳排放低于5000噸將移出重點碳排放名單
征求意見稿提出,本市行政區域內年能源消耗2000噸標準煤(含)以上的法人單位應當報送年度排放報告。其中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達到5000(含)噸以上、屬于已發布碳排放權報告方法和配額分配方法的行業,應當列入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未納入重點碳排放單位的,列入一般報告單位名單。
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由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驗并報市生態環境局確認后,從重點碳排放單位名單中移出。包括遷出本市行政區域的;因停業、關閉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連續五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5000噸的;市生態環境局確定的其他需要移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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