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
碳排放權交易合同法律識別相對應,本文著重針對
碳交易特色的風險,以狹義的
碳排放權交易合同為對象,討論如下風險預防措施。
1.掌握規則,守法合規,充分理解交易風險和自身能力
有別于傳統進場交易大宗商品或金融市場“自下而上”的發展路徑,碳交易市場是一個“自上而下”的政策性市場。無論從交易標的的創設、交易機制的運行還是基礎數據的核查核證等各方面,相關政策都起到關鍵性作用。對政策不了解或錯誤解讀,抑或是關鍵政策發生重大調整,都有可能導致碳排放權交易合同無法履行或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同時,全國統一
碳市場、各
試點碳市場都有各自的交易規則,在了解國家和地方相關政策的基礎上,還需要進一步通過交易所了解不同交易市場的具體規則。
無論是具有強制減排義務的重點排放單位,還是對碳市場投資感興趣的企業和個人,在投身碳市場交易、簽訂相關合同前,首先要充分了解碳市場相關流程,熟悉掌握交易規則,不要貿然進場交易。在簽訂交易合同之前,首先確認己方已經取得交易資格并開立交易、注冊登記和結算這三類賬戶,確認合同標的物符合自己的購買需求,并綜合評估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
雖然上面討論了多種風險,但是,從風險管理角度看,具體風險可以通過多種方式予以應對。例如,對于上述交易條件風險,經適度謹慎的注意,則對滿足條件的具體交易就不稱其為風險;對于買受人提供了其他補充擔保的保證金交易,出賣人在分散轉移了風險的同時,買受人可能也盤活了閑置的資源而獲得成功交易的收益;對于回購方經濟實力雄厚的回購交易安排,只要初始交易中的出賣人將買受人在未來回購交易違約時的違約責任承擔在合同中進行充分的考慮和約定,也意味著能夠對回購時交易落空風險坦然承受并轉移責任而不受損失。當然,這些風險理解和自身能力評估,以及應對措施的適當落實,都需要以交易主體具備相應的法律風險管理能力以及對碳交易風險的真正理解為基礎。無論如何,“不知不做”應是風險管理的底線。在中國
綠色低碳發展按下快進鍵的趨勢下,企業和個人如果要參與碳交易,一定不要輕視風險、草率交易,任何碳排放權交易合同的
價格不僅僅是交易產品的
價格,更是附帶了整個交易風險的價格。交易主體在理解規則、明晰風險的基礎上理性入市,才是行穩致遠、基業長青之道。而具備一大批理性入市的碳交易主體,碳市場才能夠與管理層和政策面形成不斷互動完善、螺旋上升的良性發展格局。
2.事前調查,約定明晰,充分理解具體合同的風險及應對
充分理解交易風險和自身能力決定開展碳交易,在實施具體交易之前,還需進行必要的關于具體交易風險預防的事前調查,包括交易產品的市場
行情、走向、政策趨勢等,特別是要充分調查了解交易對方的背景和資信情況,以決定是否實際成交簽約。對于初次合作的對象,可要求對方提供資質證明,具體包括:已開立三類賬戶且賬戶無異常、歷史成交記錄、碳資產持有情況、資金狀況及其他必要材料。對于已建立合作關系的對象,也需要注意其資質有無更新、三類賬戶有無異常變化、企業經營狀況是否持續良好等情況。盡可能避免在無特別應對措施的情況下開展保證金交易等高風險交易方式。在涉及回購交易安排時,還應有關于對方動態情況跟蹤、異常狀況應急處理的預案。
簽訂碳排放權交易合同時,要注意審查合同的構成要件是否完備,約定是否清晰、有無歧義。合同的構成要件除《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的一般內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外,通常還包括術語的定義、交易方式、結算方式、碳排放配額或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清算方式、交易手續費用承擔、合同生效及變動(包括變更與解除)、法律適用等。此外,出賣人需保證其標的權利無瑕疵,雙方均需保證其所提交各項資料真實合法,訂立合同、轉讓配額所需企業內部條件均已滿足。實踐中,各交易所多會為碳排放權交易合同簽訂雙方提供協議轉讓合同范本。這些合同范本總結較長時間交易實踐的經驗和教訓,出于保障公平交易、降低風險的目的而制定,交易參與人可提前聯系交易所取得相關合同范本作為參考。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非現貨
買賣合同的其他交易合同中,由于其交易復雜性本身帶來的額外風險,交易參與人應針對具體交易識別風險并制定預防管理措施,其中涉及擬由對方分擔或承擔的風險安排,盡量通過協商將風險后果納入合同約定。同時,對于若干可能因政策不明或進一步變動影響合同的事項,即便交易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或者認為發生概率不大而不希望在交易談判中花費太多成本,也可以列明哪些類事項按照何種原則進行處理。例如,如果對于預期開發過程中的
CCER進行交易,雙方應注意到國家核證環節政策松緊及進程預期的風險。事實上,雖然現在新增備案程序暫停,但在暫停前已經發生類似原因造成交易延遲又疊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而最終形成爭議案件的情形。對此,如果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涉及政府備案等行政手續遲延造成交易產品交付遲延,很難在發生爭議后被認為構成不可抗力而對出賣人予以遲延免責。
3.未雨綢繆,約定仲裁,充分用好商事仲裁的保密優勢
在簽訂碳排放權合同時,還應當注意對于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合同爭議解決依法可以選擇訴訟和仲裁兩種方式,應結合交易特點和可能的爭議審理需要來進行比較和選擇。
大量商事合同爭議解決的實踐表明,與訴訟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比較,仲裁具有保密性和專業性的比較優勢,是更適合碳排放權交易合同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同時,在人民法院將訴訟裁判文書全部上網向全社會公開(除符合特定條件不適合公開的少數案件裁判文書)以體現司法公開的背景下,對于碳交易主體也必然面臨著一旦涉訴而大概率地被社會公眾,包括其各類(潛在)交易合作伙伴和競爭對手知悉案件情況和裁判結果的問題。權衡利弊來看,大量商事主體主動選擇了約定仲裁,以避免自己的合同交易信息在將來發生訴訟案件時被公開的情形。甚至很多大型企業對于涉訴合同價格、交易內容公開的敏感度,超過了具體個案的得失,因為現實中還存在一旦涉訴被第三人進行信息挖掘和炒作帶來的聲譽風險。綜合考慮現階段法院對碳交易案件審理經驗相對有限,以及整體上“案多人少”、資源有限的現實,筆者通過對碳排放權交易合同爭議解決的專項研究,建議對合同爭議解決方式選擇仲裁,并對相關合同約定注意事項進行了充分討論,在此不再一一展開。
需要說明的是,與“上醫治未病”同理,在碳排放權交易合同中預先考慮交易參與人未來發生爭議的可能性,以及無法通過協商自行解決而通過案件處理,恰恰是建設性的預防措施。在中國的商業文化里,交易主體一般懷著良好的愿望進行生意磋商時,似乎習慣于避免談論萬一將來矛盾升級到打官司的話題。殊不知,不約定爭議解決方式就等于選擇訴訟;如果交易參與人不能在合同簽約談判時共同協議仲裁,則在發生爭議時再想與對方達成一致是非常困難的事,即便法律規定認可當事人隨時可達成仲裁協議,但出現難以調和的矛盾時,協商仲裁的可能性和交易成本都與最初合同磋商簽約時難以比擬。
4.動態管理,及時索賠,充分做好
履約溝通與證據留存
碳排放權交易合同履行過程中,交易參與人應動態進行合同履行情況的管理。由于碳排放權交易合同標的物及價款的交收、結算都必須通過交易所的
交易系統及與其連通的注冊登記系統和結算系統來完成,合同簽訂完成到最終合同執行完成之間還存在合同遞交至交易所、買受人將價款及手續費通過結算系統轉到交易賬戶、出賣人將標的物從注冊登記系統轉到交易賬戶、出賣人將手續費(如有)從結算系統轉到交易賬戶、交易所核驗雙方交易賬戶內標的物及資金狀態、交易所完成標的物交割并發起資金結算指令、結算系統返回結果等諸多環節。因此,簽訂完合同后交易參與人應保持與對方及交易所的及時溝通,直至合同順利執行完畢。
對前文所述保證金交易、回購交易等特殊交易方式,交易參與人應特別關注對方的情況。在發現由于對方經濟狀況惡化、賬戶狀況異常等情況,可能出現合同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應及時索賠、及時止損??梢晫Ψ竭`反合同約定的具體情形,分別依法追究對方違約責任乃至解除合同。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往往最初的違約行為是在合同當事人相對友好平和時期發生,有的可以較快解決,有的則逐漸發展并逐步升級。因此,風險管理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履約過程中的證據問題。中國企業和個人在履約中,均傾向于當面交談而疏于制作和留存證據,或者雖然有會談紀要/記錄但沒有對方參與人員的簽字或認可內容的證明材料。實際業務中,確實有的違約先表現為意外延遲或看上去有合理理由,所以,經常有經辦人員掉以輕心或一廂情愿,認為對方很快就會回到正軌;如果對方的違約逐步升級或拖延持續發展到雙方反目針鋒相對時,才發現有利于自己的證據(例如雙方互動中顯示違約原因或在先違約當事人等信息的證據),錯過最佳時機,往往悔之晚矣??偠灾募s證據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風險管理基礎,甚至好的證據制作和留存措施可以迫使理性的交易對方回歸爭議和談軌道。在不少合同爭議案件中可以看到,雙方講的案情完全是截然相反的兩個故事,但是,各自都對自己陳述的案情(故事)不能提出無可辯駁的證據。如果對方已經保留充分的證據顯示其在合同爭議中的勝訴可能,對于經營情況正常、具有償債能力的當事人而言,出于正常的逐利目的,其理性選擇肯定是不要再額外承擔案件敗訴的更大損失后果(至少額外發生案件起訴費用和律師費);換言之,合同雙方都可以通過履約證據管理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爭議案件。
5.保護時效,以案維權,充分結合碳排放權的特點做好案件處理
中國企業和社會文化都看重“以和為貴”,所以,反復就爭議事項溝通協商而不起訴的情況比比皆是。結合上述談到的合同當事人經常疏于證據制作與留存的情況,也出現不少案件被告/被申請人以超出訴訟或仲裁時效抗辯對方勝訴權的情形。作為法律風險管理的重要基礎性事項,權利人一定要注意及時索賠(即向對方主張自己的合同權利),在訴訟/仲裁時效內起訴或者再次索賠以形成時效中斷、重新計算的保護效果。實踐中,如果對方屢屢應允違約賠償又屢屢違反承諾,或者一再簽訂補充協議應允賠償損失但始終不予兌現時,權利人應注意隨時跟蹤違約方的信用情況,警惕后者以協商之名爭取周旋時間、實際上在進行暗自非法轉移資產等可能實質性損害權利人利益的問題。
一旦涉及合同爭議案件,不論是起訴還是被訴,當事人均應考慮碳排放權交易合同的特點,尋找專業素養高的代理律師,在案件代理中能夠高效抓住重點并結合法律規定,向審判者說明合同特點及當事人主張的基礎事由,達到既定的案件處理目標。另,代理人還應能較好地理解碳交易的行業背景,能夠協助當事人分析案件中的調解機會和成本,適時把握調解結案的機會。
盡管討論法律風險預防,不可避免談到案件風險管理措施,事實上,商事交易中往往僅有一小部分合同履行發生爭議,其中,也只有少數合同爭議進入案件處理??紤]到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還有部分通過談判或調解解決,真正通過仲裁裁決或訴訟判斷解決爭議糾紛的合同比例更小。之所以法律風險概率不大但必須重視,其原因在于一旦發生該風險事件則不可控因素較多,案件的不利后果對合同當事人的影響通常較大。如果碳市場中的交易主體都能夠理性參與市場博弈,努力有效管理各自法律風險在內的合同風險,那么真正發生案件的可能性并不大;而整個碳市場將會因每個合同當事人的積極謹慎而發展得更為穩健,從而更好地發揮助推綠色低碳發展的機制工具作用,還可能衍生更多的市場需求和交易空間。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