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送審稿和征求意見稿的處罰規則評介
2018年,《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出臺并進入征求意見階段,相比之前的送審稿,其中有關處罰規則的內容又有較大的調整。征求意見稿中未列出具體章節,而是以條款的形式存在。在第十九條中規定了未能達到履約目標的,處以本年度
碳配額市場均價的2~5倍罰款。除此之外,針對控排企業履約情況的懲罰措施未有提及。在針對具體違法內容的罰款數額中也進行了調整。
從送審稿和征求意見稿的對比中可以發現,兩者均采用的是倍率式的處罰方式,但是征求意見稿中對于倍率的閾值設定降低了,同時刪除了加罰的規定,也就是說降低了違法的成本。同時,在違反條例內容的規定中采用數值上限型處罰方式,并大幅度的縮減處罰上限。因此,這樣的修改和設定是否會降低處罰的力度,從而降低重點減排企業的履約率,還需要進行考量和分析。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通過信用懲戒的方式來對履約風險進行控制。但是兩者均為提及對按時履約、足額履約的控排企業的激勵措施。因此,從現階段的碳排放權交易處罰規則設計出發,對懲罰標準、控排企業違約成本以及威懾預防水平三者的最佳處罰規則進行理論證成,試圖找出我國碳排放權交易處罰規則設計與履約風險規制的路徑。
二、碳排放權交易最優處罰規則設計的理論證成
碳排放權交易最優處罰規則的設計要考量的因素主要有三個方面,分別是懲罰的標準、控排企業違約成本以及履約風險預防水平(法律威懾效力)。在分析最優處罰規則設計如何兼顧三個因素之間關系時,可以采用法律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從理論上證成倍率式處罰閾值的司法裁量適用、避免“名罰實獎”的處罰悖論,進而建立最佳威懾效力的調整機制。旨在控制和規避控排企業“寧繳罰款拒不履約”的履約風險,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中有關罰則的改進、完善提供理論支撐。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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