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進CDM項目開發
由于中國的CDM項目在EB簽發的項目中占有十分高的比重,加上CDM項目本身嚴格的審批過程,導致中國的項目申請要經歷更加嚴格的審批,不僅增加了時間風險,還導致項目批核的幾率下降。我們可以抓住我國碳交易市場的起步階段,可以在參照EB標準的基礎上開發適用于我國的項目申請程序,適合我國企業減排任務的的CERs,簡化審批時間和過程,促進我國碳金融的快速發展。
當前,我國現有的CDM項目由于覆蓋范圍有限,導致可以引進的技術十分有限。而對我國而言,由于已經掌握這些方面的技術,導致最后技術引進變成了資金引進違背了當初CDM項目的初衷。而我國發展碳金融的最終目標是通過碳金融的發展達到為我國企業引進先進技術,所以發展CDM項目一定不能忘記這個目標。筆者建議,在國內碳交易市場建立完善后,國內承諾的CERs由國內不需要引進先進技術的企業開發,從而避免資源的浪費,通過國內目前掌握的技術可以解決的減排項目經過金融中介機構開發,從而促進他們的進一步發展。對于國外中介機構在我國參與開發的CDM項目,可以通過相關政策命令限定其開發范圍,達到國外先進技術被我國企業掌握的目的。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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