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提高規劃環評效力推動產業園區綠色發展 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近年來,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在促進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優化區域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部分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規劃環評編制質量參差不齊、規劃環評效力發揮不夠等問題依然存在。隨著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不斷提升和地方改革實踐推進,產業園區規劃環評面臨著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銜接、加強入園建設項目環評簡化指導的迫切需求,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管力度也亟需加大。為切實提升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效力,促進園區綠色發展和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開展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的總體要求
(一)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應在園區開發建設規劃編制時依法開展。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各類產業園區,在編制開發建設有關規劃時,應依法開展規劃環評
工作,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在規劃審批前,依法依規報送相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召集審查,審查意見對規劃提出優化調整意見的,應在規劃完善中依法考慮采納。規劃發生重大調整或修訂的,應當依法重新開展規劃環評工作。其中,國家級產業園區包括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旅游度假區。
(二)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應依法作為規劃審批決策的依據。規劃環評應重點圍繞產業園區產業定位、布局、結構、規模、實施時序以及園區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內容,從生態環境保護角度提出優化調整建議和減緩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規劃審批機關在審批規劃時,應將規劃環評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
(三)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是入園建設項目環評工作的重要依據。入園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時應以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為依據,重點分析項目環評與規劃環評結論和審查意見的符合性;入園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建設項目引入等應以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為重要依據。
二、落實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相關主體責任
(四)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是園區規劃環評工作的責任主體,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質量和結論負責。園區管理機構在組織編制(修編)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規劃時,應依法同步組織開展環評工作,并將規劃環評結論和審查意見落實到規劃中;在規劃環評編制過程中,可通過座談會、論證會、書面征求意見、調查問卷等方式,征求相關部門、
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涉及跨界環境影響的規劃,還應依照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環評會商。
(五)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在規劃實施中落實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要求。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園區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不得引入不符合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要求的建設項目;及時完成現有生態環境問題的整改,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減排任務,督促污染企業做好退出地塊的土壤風險管控工作。加強園區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并編制應急預案,厘清園區及區內企業環境風險防范責任,并與地方政府應急預案銜接、聯動。
(六)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適時組織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對規劃實施提出改進建議。對可能導致區域生態功能、環境質量發生重大不良影響的規劃,實施五年以上、建設用地開發程度較高,且沒有發生重大調整的,編制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
報告,根據跟蹤評價結果對規劃后續實施內容提出優化調整建議,報相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審核。
(七)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負責公開園區環境質量和規劃環評信息。統籌安排園區環境監測監控網絡建設,大氣、水等環境質量和污染源在線監測結果與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非在線數據存檔備查,并將園區規劃環評信息、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等與入園建設項目及時共享。
(八)規劃環評技術機構受園區管理機構委托開展規劃環評編制工作,應提供客觀科學的技術支撐。規劃環評技術機構應在規劃環評階段與規劃編制機關保持充分互動和良好溝通;如實向園區管理機構反饋園區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及規劃實施面臨的生態環境制約,并提出有效的措施建議;客觀提出規劃方案優化調整建議、污染物減排潛力和不良環境影響減緩對策措施。
三、切實做好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
(九)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原則上由批準設立該園區的人民政府所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召集審查。對已發布“三線一單”(即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建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的?。▍^、市),
其行政區域內國家級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所在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召集審查,審查意見抄送生態環境部。
(十)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行政區域內“三線一單”實施情況理順省級以下園區規劃環評審查主體及要求。對于具備條件的省級園區規劃環評可
試點探索由園區所在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把關的機制,研究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并抄送生態環境部。各省(區、市)對于省級以下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另有規定的,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依法把握審查程序和審查重點。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依法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重點對環境影響報告書基礎資料和數據的真實性,評價方法的適當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和評估的可靠性,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公眾意見采納與不采納情況及其理由說明的合理性等進行審查,客觀、公正、獨立地形成審查意見。
四、圍繞規劃環評重點切實發揮對規劃的優化作用
(十二)聚焦園區環境質量改善,支撐規劃優化調整。堅持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系統梳理園區存在的環境問題,明確區
域環境質量改善的主要制約因素;落實排污許可證全覆蓋工作部署,調查評價園區主要污染行業、污染源和污染物,分析主要污染物減排潛力,預測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從生態環境保護角度對規劃的產業定位、布局、結構、發展規模、建設時序、運輸方式及園區循環化建設等方面進行優化,提出確保實現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對策建議,為規劃優化調整提供支撐。
(十三)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優化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深入論證園區所涉及的集中供水、供熱及污水處理、中水回用及配套管網、一般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處理處置、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建設方案的環境合理性。從園區基礎設施選址、規模、工藝、建設時序或區域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等方面提出優化調整建議。
(十四)強化園區環境風險評價,推動完善聯防聯控體系。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物質生產、使用、儲存等的園區,應強化環境風險評價。重點關注對周邊生態環境敏感目標影響,強化園區環境風險應急與防范措施,提出建立健全園區風險防控體系的對策建議,為園區環境風險應急預案提供基礎。推動建立健全企業、產業園區、地方政府各負其責有序聯動的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加強對入園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的指導。
(十五)銜接落實區域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保障規劃落地實施。將“三線一單”成果作為開展規劃環評的基礎支撐,重點落實、細化所在生態環境管控單元的管控要求,論證規劃的環境合理性并提出優化調整建議,為規劃實施提供保障。
五、深化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強化入園建設項目指導
(十六)深化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結論應作為入園項目環評的重要依據。對于規劃環評通過相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且其提出的規劃方案優化調整建議已被規劃審批機關和園區管理機構采納的園區,其入園建設項目環評內容可以適當簡化。對于滿足園區生態環境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中可不單獨開展政策符合性分析、選址環境可行性分析;生態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等方面可直接引用規劃環評結論,但環境質量有明顯變化或需要補充特征污染物的除外。規劃環評中已充分分析規劃內項目跨界環境影響的,項目環評可不再論證。項目依托規劃的集中供熱、污水集中處理、固體廢物集中處置的,項目環評中正常工況的環境影響可直接引用規劃環評結論。
(十七)探索推進入園建設項目環評分類調整等改革試點工
作。對依法已經完成規劃環評工作,且規劃環評結論和審查意見被采納落實的國家級和省級產業園區,可在本通知印發兩年內探索推進入園建設項目環評分類調整改革試點工作,重點在落實本通知第十六條簡化要求的基礎上針對入園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分別降低一個評價類別開展試點。產業園區還需滿足如下條件:環境基礎設施完善、運行穩定,園區環境管理和風險防控體系健全且近5年內未發生重大環境事件;根據省級人民政府要求對產業園區已明確不能納入項目環評分類調整改革的重污染行業及“鄰避”風險突出行業清單。對產業園區內共用污染治理設施或廢水排放口的排污單位,可結合實際探索開展排污許可管理試點工作。
六、統籌加強規劃環評管理和監管,促進質量和效力提升
(十八)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應嚴格項目環評審批管理。把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符合性作為入園項目環評審批的重要依據。落實好園區規劃環評對項目環評的指導要求,按要求可以簡化內容的項目環評,不得再增加相關環評內容要求。規劃環評提出需要深入論證的,在項目環評審批階段應重點把關。
(十九)強化對規劃環評效力的監管。園區管理機構未開展規劃環評或未落實相關要求的,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可采取約談、通報等措施推動整改,并在整改到位前依法依規對園區內項目環評予以限批,有關情況可作為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的依據。加強規劃實施跟蹤監管。對園區跟蹤評價報告組織審核,必要時結合實際制定跟蹤評價管理要求。依法對已導致區域生態功能、環境質量發生重大不良影響的規劃及時組織核查,評估規劃環評實施效果及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主要原因,根據核查情況向規劃審批機關和園區管理機構提出修訂規劃或者采取改進措施的建議。
(二十)加強對規劃環評質量的監管。發現規劃環評編制質量存在弄虛作假、基礎資料嚴重失實、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不能為規劃優化調整和實施提供合理支撐等情形的,可對園區管理機構和規劃環評技術機構進行公開通報、責令整改、依法處分。規范規劃環評審查專家庫管理,充分發揮專家的技術支撐作用,對審查中存在弄虛作假或失職行為的,依法取消其資格并予以公告。
(二十一)加快推動信息化建設和成果共享。省級生態環境
主管部門每年組織對省級及以下產業園區的規劃環評開展及落實情況進行調度,及時理清行政區域內產業園區底數,加快推動規劃環評報送、規劃環評審查及落實情況、公開與通報等信息化建設,推進規劃環評、項目環評成果的共享共用,每年11月底前將行政區域內規劃環評有關情況報送生態環境部。
(二十二)嚴格入園建設項目環評分類調整等改革試點管理。按照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要求,明確本通知第十七條中試點工作的具體范圍、試點時限、試點任務及試點要求。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及時總結試點工作進展、成效與存在問題,不斷完善試點工作,鞏固試點成果,試點工作年度總結情況及時報送生態環境部。
(二十三)繼續加強監管和指導。生態環境部將組織對國家級產業園區規劃環評開展及落實情況定期調度,每年對地方近三年審查完成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組織抽查,重點檢查報告書編制質量及規劃環評落實情況,對編制質量差、規劃環評落實不力的相關責任主體公開曝光并依法依規處理。組織修訂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技術導則,開展建設項目環評導則實施效果評估,根據評估效果提出整體修訂思路和方案,并修訂環境影響報告表格式。進一
步加強對管理、技術隊伍的培訓,組織完善規劃環評審查專家庫,加強對有關專家的管理。
(二十四)縣級及以下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工作可參照本通知執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工作的通知》(環發〔2011〕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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