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涉及能源的公益訴訟法律規定
能源開發利用,特別是化石能源的開發利用對于生態環境影響較大。此外,水能、核能等非化石能源的開發同樣對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環境安全產生巨大影響,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鑒于我國已建立較為成熟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對涉及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實踐中,檢察機關、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是開展此類民事公益訴訟的適格原告,因此建議《征求意見稿》依據《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明確規定:“對于能源開發利用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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