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共享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2019年11月21日
湖北省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整合共享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化我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精神,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應進必進、統一規范、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的原則,持續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著力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著力提升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質量,著力創新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制機制,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更好服務全省高質量發展。
二、重點任務
(一)進一步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體制改革。
1.健全指導協調機制。貫徹落實《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完善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
會議事工作規則,定期組織召開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全體
會議,研究部署全省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和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體制改革的重大工作,加強對全省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統籌指導協調,推動各項工作任務落地落實。(責任單位: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完成時限:2020年3月)
2.理順監督管理體制。深化全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體制改革,健全綜合監督管理與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分離的監督管理體制,厘清綜合監管機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職責邊界,完善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并向社會公開。加強市、州、縣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隊伍建設。(責任單位: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司法廳、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20年12月)
3.建立聯動執法制度。按照“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協調、密切配合”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聯動執法工作制度,明確公共資源交易違法違紀案件線索移交、案件轉辦、聯合辦案工作程序,充分發揮綜合監管、行政監督和司法機關辦案資源優勢,合力打擊公共資源交易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責任單位: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19年12月)
(二)進一步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資源整合共享。
1.整合平臺機構資源。落實省級機構改革實施方案,加快整合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購中心、省基本藥物采購中心,重新組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購中心),充分整合場所、人力等資源,不斷優化見證、場所、信息、檔案、
專家抽取等服務。按照市縣一體化的原則,推進市縣平臺機構資源整合,支持市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加強對縣級分中心的業務指導。(責任單位: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購中心、省基本藥物采購中心,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20年5月)
2.整合信息系統資源。將市場主體建設的排污權、
碳排放權、國有產權、文化產權等各類
交易系統,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深化與湖北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的互聯互通,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整合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購中心、省基本藥物采購中心
交易系統及市州醫用耗材交易系統。(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20年6月)
3.擴大專家資源共享。按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統籌省內公共資源交易評標專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源,健全專家征集、培訓、考核和清退機制,大力推進全省評標評審專家資源共享,全面推行電子評標評審。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法需要評標、評審的,應從全省統一依法建設的綜合評標、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法律法規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20年6月)
4.探索跨區域交易。在依法實施監管的前提下,鼓勵市場主體在省內跨地市自主選擇平臺進行公共資源交易。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開展電子系統、場所建設等工作中應充分考量交易需求與承載能力,建立健全調劑機制,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供監管便利??鐓^域交易的監管職責不因交易平臺轉移而轉移,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項目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明晰監管職責。(責任單位: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20年6月)
(三)進一步深化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系統互聯互通。
1.完善電子交易系統功能。堅持以使用省電子交易系統或市縣一體化電子交易系統的方式實現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全覆蓋。進一步完善各類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功能,推進交易全流程電子化。電子交易系統應當具備無紙化網上辦事、遠程開標、遠程異地評標評審、電子競價等功能。全面取消沒有法律依據的投標報名、文件審查、原件核對、法定代表人到場等規定和程序。按照標準統一的原則,統籌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和投標保證金電子保函系統開發建設。(責任單位: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20年12月)
2.完善電子服務系統功能。充分發揮省電子服務系統的信息匯集作用。通過電子服務系統實現市場主體信息全省互通共享和數字證書(CA)互認,市場主體一地注冊全省通用。推動交易全過程信息全面公開,以公開促公平公正。優化遠程異地評標評審系統相關功能,推進遠程異地評標常態化。推進省電子服務系統與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電子證照庫平臺等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避免企業重復注冊登記和信息維護。(責任單位: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住建廳、省政務管理辦、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20年12月)
3.完善電子監管系統功能。全面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各領域電子監管系統建設。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建設開發省公共資源交易招投標電子監管系統,完善電子監管系統功能,滿足監管需要。各地已開發建設或正在開發建設的電子監管系統,應及時與省級電子監管系統對接,實現全省電子監管系統互聯互通、監管信息互認共用。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使用電子監管系統,在線監督交易過程,網上受理投訴舉報,行政執法進程和處理結果公開,全面提升監管效能。(責任單位: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20年6月)
(四)進一步強化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監督管理。
1.拓展平臺交易范圍。根據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制定發布《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第二批)》,將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特許經營權,農村集體產權等資產股權,排污權、碳排放權、用能權等環境權,以及其它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覆蓋范圍。(責任單位: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法院、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國資委、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完成時限:2020年12月)
2.健全完善交易規則。按照分類統一的原則,完善招標投標、自然資源資產轉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制度規范。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堅決清除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堅決糾正公共資源交易領域違規增加企業負擔、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暢通市場主體舉報渠道,健全訴求處理機制。修訂完善招標示范文本、評標評審辦法并在全省推廣使用。健全相關配套制度,在招投標活動中推行資格后審。(責任單位: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法院、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國資委、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20年6月)
3.深化信用體系建設。依據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標準,完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共享、運用等規則。建立全省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平臺,歸集、披露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推動各類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公開和運用,與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數據交互共享,并經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將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推送至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依規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打造誠實守信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環境。(責任單位: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完成時限:2020年12月)
4.改進監管方式方法。全面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積極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技術,開展智慧監管,建立交易過程大數據分析系統,自動監測分析圍標串標、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和專家評審現場異常行為。加強中介機構管理,規范代理行為。開展招投標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責任單位: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完成時限:2020年6月)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和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工作的組織領導,抓好統籌推進和協調配合,加大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的投入力度,有效保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安全和數據安全。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管理,認真履行好工作責任,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公共服務、行政監管和市場規范等工作情況的督促檢查,建立市場主體和第三方評價機制,并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健全廉政風險防控機制。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要會同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加強對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工作的指導督促,及時總結經驗,推廣創新做法;對推進工作不力、整合共享不到位的,要進行通報,確保各項工作任務落地落實,重要情況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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