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定》建立了“強化的透明度框架”,并在2018年底達成了實施細則,形成了強化的透明度體系。這一體系建立在既往透明度
履約實踐基礎上,針對締約方在《巴黎協定》下所承擔“共同但有區別”的義務,在為發展中國家提供
履約靈活性和支持的情況下,遵循通用的模式、程序和指南。強化的透明度規則第一次統一了清單的“度量衡”,在形式上取代了“坎昆協議”建立的“對稱二分”體系,與《公約》下原有的“嚴格二分”體系深度融合,避免了指南不同給締約方、審評
專家和秘書處帶來額外負擔。新規則還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了自主決定的靈活性,為其履約提供了可行的起始點,提高了自主參與的主觀能動性,其與
專家審評、自主改進的內在聯系和“不倒退”原則又為發展中國家不斷提高報告質量提供了保障。
該規則體系有利于提高締約方履約報告質量和可比性,督促各方履行條約義務,增進全球氣候治理多邊機制互信。然而這一體系相比既往實踐,給發展中國家提出強化要求的同時尚未落實強化的支持,且體系本身的運行效率還有待觀察。為此,各國應當做好充分的國內體制機制建設準備,國際社會應當落實對發展中國家履約的支持,強化相應能力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