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碳交易市場的配額初始分配
在配額初始分配方面,“有權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分配計劃向每一被監管實體分配某一承諾期和某一履約年度的碳排放配額總量。③配額分配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被監管實體在每一履約年度的配額需求量、被監管實體在第15 條下早期減排信用的數量、被監管實體依據第27 條提交的配額的數量、每一被監管實體的貿易強度和碳排放強度、所分配配額在不同被監管實體之間的適當性、每一領域和行業溫室氣體減排可得技術的情形以及每一個行業和領域的國際競爭力、每一被監管實體通過投資新建的和現有的設備和設施對實現國家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貢獻程度、目標管理實體在《低碳綠色增長基本法》第42 條第6 款下的目標管理體系中的績效情況。在某一承諾期內,在配額初始分配環節,基于向新進入市場的被監管主體分配配額或政府為采取措施穩定碳排放交易市場的考慮,有權機關可以將配額總量中的一定比例用于配額儲備。
配額初始分配可采取免費或有償發放方式。免費發放的比例由韓國政府在綜合考慮對國內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影響、對國家經濟的影響、國際氣候談判的形勢以及對之前履約期的評估后,以總統法令方式予以規定。②按照《溫室氣體排放配額分配與交易法實施法令》,在第1承諾期配額分配采取全部免費發放的方式,分配依據是不同被監管實體的歷史排放記錄、基準線排放量或者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排放設施的預期排放等因素。如果在韓國碳排放交易制度正式啟動之前被監管實體已經開始自愿減排,那么在第1 承諾期第3 年度將會向其分配額外配額。在第2 承諾期,免費發放配額的數量為總量的97%。在第3 承諾期,免費發放的配額不得超過配額總量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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