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易方式的明確約束來源于前述“國發〔2011〕38號、國辦發〔2012〕37號文件”,即國務院于2011年發布的《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38號文”)及2012年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37號文”)。
其中,38號文規定,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查看全文請關注“易碳家”微信公眾號(yitan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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