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匯交易和碳匯金融
碳匯交易,是基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對各國分配二氧化碳排放指標的規定所創設出來的一種虛擬交易。各國制定碳排放標準,而溫室氣體排放高的國家可以采用在發展中國家投資造林,以增加碳匯,抵消碳排放,從而降低發達國家本身總的碳排量的目標。在一個國家內部,則是固碳的屬于賣方,而排碳的屬于買方。涉及固碳量如何測算、碳匯產品如何開發等問題。
為了促進碳匯交易,盤活碳匯資產,還可以創設碳匯交易的衍生品—碳匯金融。碳匯交易項目建設周期長,投資風險高,加上產業本身具有的弱質性,逐利性的民間資本并不熱衷投資于此,有著巨大的資金缺口,急需金融機構為其提供流動性及中介服務。碳匯金融便應運而生,創新性的金融產品能夠引導資本配置到碳匯產業中來,解決其融資難的發展瓶頸;完善的中介服務也能夠降低市場的交易成本,充分發揮碳匯權的經濟價值。在健全、規范、完善的市場機制的配合下,金融支持可以促進碳匯產業整體發展。除了碳匯現貨交易,大力發展排放權質押、
碳期貨、碳期權以及掛鉤排放權的結構性金融產品將會是推進全國碳交易市場的重點建設工作之一,并且能夠促使碳交易市場的多樣化以及穩定性。2021年4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建立健全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的意見》提出“健全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探索碳匯權益交易試點”,將碳排放權交易和碳匯權益交易這兩個層級不對等的概念并列陳述。林業碳匯與“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結合,成為鄉村振興和生態產品價值轉化的突破口,極有可能成為
CCER(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重啟后新的風口熱點。同理,海洋碳匯、草原碳匯、農業碳匯等也是碳匯交易和碳匯金融的比較優勢方案。
我國碳交易市場體系的
碳配額、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金融工具三部分都在蓬勃發展。但是與歐盟成熟的碳交易市場相比,我國碳交易市場建設起步晚,金融化程度和市場參與度不足,規模小且交易品種少,政策配套體系不夠完善,法律制度不全面;市場要素與交易機制不完善;監管方式、途徑缺失;社會關注度與參與度不高;中介參與度不高;缺乏定價權等。因此,我國的碳交易市場仍處于初步發展階段,還需通過合理設計碳交易市場管理模式、大力培育碳交易市場的供需雙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配套、加強碳交易市場國際合作等層面給予政策支持和市場保障,不斷發展并逐步成熟。這些都將是“數字友好城市”雙碳建設的重點研究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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