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在我國也不是一個新生事物,有關部門多年前已經啟動相關研究。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不久前聯合發布電改“9號文”首個配套文件《關于改善電力運行調節促進清潔能源多發滿發的指導意見》,明確鼓勵提高新能源發電的消納比例,隨后內蒙古、湖北陸續出臺地方版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規定,業界期盼多時的國家層面“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可謂是呼之欲出。而同為發展中國家的印度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則為我們提供了許多有益的借鑒和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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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配額的制定應考慮各地情況和發展水平。印度許多地方沒有完成配額,原因在于本地可再生能源資源不足,發電裝機容量不夠。有鑒于此,我國配額指標的制定要根據各?。ㄗ灾螀^、直轄市)電力需求,綜合考慮各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電力消費、電力輸送、經濟發展水平和調整能源結構的緊迫性等因素,提出各?。ㄗ灾螀^、直轄市)及相應電網企業服務區域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配額指標的制定應與可再生能源規劃、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目標和國家非化石能源發展目標直接相關。對于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的區域,該類地區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超出本地實際消納能力,因此,應率先承擔高的配額指標,避免出現“自己請客別人買單”的情況。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其次,可參考印度證書交易制度輔助配額指標的落實。印度的“可再生能源證書”(REC)制度對我國還是具有較強借鑒意義的,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經營者(含個人)按照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頒發可再生能源電力證書,作為對發電量的確認,證書所有人按市場機制進行交易。通過證書交易機制的建立,一是提供了一種市場化履約的手段;二是通過交易機制的建立,多元化籌措可再生能源發展資金,減緩國家可再生電力補貼資金需求壓力;三是通過證書流轉中的交易制度設計,確??稍偕茉措娏ρa貼資金的足額及時到位。我國也應通過配額證書的交易機制,為將配額制證書交易納入碳市場交易、節能交易和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提供制度接口。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再次,實施配額制應落實有關主體責任劃分。印度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實施結果沒有達到預期目標,很大原因在于沒有落實相關主體責任,造成各行其是、無人擔責的局面。為此,我國應明確各省份人民政府和國家及省級電網企業承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責任。地方政府承擔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行政管理責任。國家電網企業對所屬省級電網企業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承擔領導責任。各省級電網企業按所在省份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擔完成服務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的實施責任,履行接入和輸送可再生能源電力及促進消費的義務。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實施方案,落實配套措施、發展市場的重任,指導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甚至是終端用戶統籌完成配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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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對實施結果不僅要有“獎勵”,也要有“懲罰”。印度的例子表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成功與否,不在于法律體系表面上是否完備,而在于政策措施是否到位和監管的力度。既要有“胡蘿卜”激勵滿足配額的企業或用戶,更要有“大棒”懲罰那些不達標的企業或用戶,不能讓奉公守法戶吃虧,不讓“老賴”鉆法律空子。我國對于達到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先進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相應的電網企業,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相關建設布局、示范項目、專項資金分配和電網建設資金投入等方面也需要給予必要的傾斜。同時,未達標地區應暫?;驕p少其新增石化發電項目等懲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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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國家信息中心經濟預測部)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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