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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文章來源:國家能源局碳交易網2025-03-31 10:12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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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規范綠證核發與管理相關工作,依據《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國能發新能規〔2024〕67號),我局研究起草了《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25年4月30日前,將意見建議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至zhangty@nea.gov.cn。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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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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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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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實施細則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試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征求意見稿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第一章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規范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核發,依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 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467號)及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細則適用于我國境內生產的風電、太陽能發電、常規水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對應綠證的核發及相關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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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總體原則】國家能源局對綠證核發、劃轉、核銷實施統一管理。綠證核發由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統一組織,原則上以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推送數據為基礎,與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提供數據相核對,主動向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核發綠證,核發數據歸集及信息披露及時、準確,全過程數據真實可信、防篡改、可追溯。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二章 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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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資質中心】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負責綠證核發、劃轉、核銷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業務信息維護提出系統業務升級完善需求配合國家能源局信息中心做好系統技術運行維護、應急處置等工作。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第五條【信息管理中心】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為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建設、運維提供數據和技術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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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電網、交易機構】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按月推送當月新增可再生能源并網項目信息至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協助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完成建檔立卡,按相關要求及時提供綠證核發所需信息并采取措施保障信息準確性。電力交易機構將綠證交易、核銷信息實時同步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七條【發電企業、項目業主】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在項目建成并網一個月內完成建檔立卡信息填報并提交審核,對于分期建設并網的項目,及時更新并網容量,必要時提供或核對綠證核發所需信息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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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代理機構】代理機構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委托參與綠證核發所需計量及電量信息報送等相關工作,也可按照綠證交易機構的有關規定代理綠證消費主體參與綠證交易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第九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并督促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建檔立卡,做好項目信息審核工作,為綠證核發提供支撐;統籌管理省級綠證賬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存量常規水電綠證分配。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派出機構】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會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綠證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管及時提出監管意見和建議,依法做好違法違規問題處置工作;指導督促轄區內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做好綠證核發所需數據歸集與報送工作;配合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做好綠證異議處理工作,校核異議電量數據并提出處理建議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第三章 賬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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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賬戶性質】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綠證賬戶記載各類賬戶綠證持有情況,系統中綠證記載的信息是判定綠證核發、交易與核銷信息的最終依據。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賬戶】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https:djfj.renewable.org.cn完成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檔立卡后,有關信息自動推送至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https://gec.renewable.org.cn建立唯一的實名綠證賬戶,可使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注冊的賬號直接登錄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參與綠證核發和交易,查詢、管理其持有的綠證。參與綠證核發交易的發電企業應承諾不重復獲取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價值收益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十三條【綠證消費賬戶】在中國大陸合法注冊的經營主體以及自然人可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注冊建立唯一的實名綠證賬戶。其中,發電企業、項目業主綠證賬戶與綠證消費賬戶一致,無需單獨注冊;除發電企業、項目業主外的其他電力用戶可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或綠證、綠色電力交易平臺注冊賬戶,各綠證、綠色電力交易平臺應在用戶注冊完成后1個工作日內將綠證消費賬戶信息推送至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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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省級綠證賬戶】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托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31個省級行政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一開設省級綠證賬戶,用于查看行政區內綠證核發交易總體情況、接受無償劃轉的存量常規水電綠證和電網代理購電對應的綠證、參與綠證交易等,賬戶由各省能源主管部門統籌管理。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第十【代理機構賬戶】代理機構應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注冊代理賬戶,按照委托開展綠證核發數據歸集、綠證購買、綠證售賣以及綠證核銷等工作代理關系正式確立后,委托主體綠證賬戶相關操作權限將被凍結,委托主體賬戶中綠證相關操作,通過代理賬戶操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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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境外用戶賬戶境外用戶持有效證件通過綠證交易平臺或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申請設立綠證賬戶。其中,港澳臺地區用戶應提交所在地企業商業登記證、港澳居民來往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其他境外用戶應提供有效的注冊地企業登記證明、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人出入境證明等材料掃描件、加蓋翻譯專用章的對應材料翻譯件掃描件以及‌翻譯機構翻譯服務經營許可證掃描件‌。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十【賬戶變更及注銷】綠證賬戶注冊信息發生變化時,相關主體應及時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提交賬戶信息變更申請。項目權屬、項目容量發生變化,且完成建檔立卡信息變更的,綠證賬戶可隨建檔立卡信息同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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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綠證賬戶可申請注銷,注銷后交易主體對應賬戶不再具有任何權限,賬戶中的未交易綠證由系統自動核銷。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賬戶委托代理機構管理的,需在解除代理關系后申請變更或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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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綠證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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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核發方式】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托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按月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電量核發綠證。每1000千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核發1個綠證,不足核發1個綠證的當月電量結轉至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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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核發綠證類型】根據不同能源發電類型核發綠證。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一)對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以及202311日(含)以后新投產的完全市場化常規水電機組上網電量,核發可交易綠證。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對項目自發自用電量、離網項目可再生能源發電電量202311日(不含)之前投產的常規水電機組上網電量,核發不可交易綠證,綠證隨結算電量劃轉。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常規水電機組投產時間以機組通過啟動試運行為準,同時擁有202311日(不含)之前和以后投產機組的水電項目,應在建檔立卡環節加以區分。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二)對于源網荷儲、風光制氫(氨/醇)、燃煤自備電廠可再生能源替代等包含多種發電類型、儲能裝置的一體化項目,項目業主應委托電網企業或其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為其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單獨裝表計量。其中,風光制氫(氨/醇)、燃煤自備電廠可再生能源替代項目,可再生能源發電電量核發不可交易綠證。 夲呅內傛萊源?。骇鎲┨?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配備儲能設施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儲能設施放電電量不核發綠證。項目應對儲能設施充放電量單獨計量,現階段未配置獨立計量裝置的,按項目上網電量扣減下網電量的原則核發綠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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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與市場交易綠證核發范圍動態調整。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二十【核發流程】綠證核發原則上以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數據為基礎,與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提供數據相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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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北京、廣州、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應按照相關數據規范做好電量數據歸集,并于每月22日前通過網絡專線向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推送綠證核發所需電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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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應在歸集和報送電量數據時標注綠證對應電量是否納入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以下簡稱機制電價),并對電量信息準確性負責。執行機制電價電量對應的綠證參與交易所獲得的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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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增量配電網、地方電網企業應按照相關數據規范歸集電量數據,并委托所在地省級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開展數據推送工作,或采取切實可行方式在每月22日前將數據推送至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可自主上傳核發所需數據并附相關證明材料,未上傳數據的,以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數據核發綠證。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四)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無法提供綠證核發所需信息的,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可直接或委托代理機構提供綠證核發所需信息,并附電量計量等相關證明材料,還應按照國家相關檢定規程的要求定期提交經法定電能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電能量計量裝置檢定證明。鼓勵有技術條件的發電企業、項目業主或代理機構通過信息化手段報送綠證核發所需信息及相關證明材料。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初核申報數據及材料,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復核后核發相應綠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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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綠證有效期】綠證有效期2年,電量生產所屬自然月計為第0月,至第24月最后一個自然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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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對應綠證有效期延至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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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異議處理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二十二【發起爭議】對依托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推送電量信息自動核發綠證結果存在異議,應自綠證核發日起3個月內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發起異議申請,并上傳電費結算單、結算發票、銀行轉賬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爭議發起后原則上不可撤銷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二十三【結果處理】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組織有關單位對異議申請進行核實處理。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 放_交-易^網^t an pa i fang . c om

      (一)若涉及綠證核發數量調整,由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提出數量調整建議,經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審核確認后,扣減或增補相應數量綠證。若審核無誤,由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駁回申請,并反饋異議申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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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省間界河水電項目、所發電量在不同省份消納的發電項目綠證核發、劃轉存在異議的,可向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申請復核。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會同購售雙方所在區域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開展異議電量信息復核并向異議申請方公布處理結果。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配合做好復核信息報送、核對及結果解釋工作。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三)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在異議處理過程中可根據需要凍結異議綠證,被凍結綠證在解凍前不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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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結果時效】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原則上應在接到異議處理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提出處理建議,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原則上應于收到建議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并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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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綠證劃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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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劃轉主體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是執行綠證劃轉、凍結與分配的唯一渠道。劃轉完成前,交易平臺、代理機構等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綠證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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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可交易綠證】發電企業、項目業主和電力用戶可選擇任意綠證交易平臺開展綠證交易。綠證交易平臺交易完成后應將購售主體、數量、價格、交割時間等信息實時同步至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根據交易信息將相應綠證由賣方賬戶劃轉至買方賬戶,劃轉后的綠證相關信息與對應交易平臺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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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綠色電力交易綠證】綠色電力交易電量對應綠證隨交易電量同步劃轉,劃轉后的綠證不可交易。綠色電力交易機構在推送綠證劃轉信息時,應同步推送購售雙方成交合同中約定的綠證價格。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存量常規水電綠證】對存量常規水電項目,依據水電項目對應電量交易方式劃轉綠證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一)用能企業直接購買存量常規水電電量,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據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推送的常規水電電量交易結算結果,將電量對應綠證劃轉至買方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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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將相應綠證劃轉至電網企業所在行政區域的級綠證賬戶。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三)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應編制存量常規水電綠證交易結算信息歸集報送方案,明確基本原則并征求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有關發電企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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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省級綠證賬戶中存量常規水電綠證分配方案,明確分配基本原則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報送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備案后執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自發自用電量綠證】自發自用電量對應綠證不可交易。自發自用電量生產與用能分屬不同主體的,按照電量的實際應用場景劃轉在首次劃轉前雙方應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中提交簽署的能源管理合同或協議以及資金結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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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離網項目綠證】離網項目購售雙方需提供有效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結算證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按照電量結算證明將綠證劃轉至買方綠證賬戶。鼓勵購售雙方在合同中明確電能量價格與綠證價格。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 om

      第七章 綠證核銷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三十一【核銷條件】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對超過有效期、已聲明(認證)完成綠色電力消費完成自愿減排量CCER核查和登記或已注銷綠證賬戶內的綠證予以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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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條核銷要求用戶購買綠證時可選擇環境權益歸屬地,綠證應在持有方確定的環境權益歸屬地內開展核銷,不得跨省核銷。綠電交易電量、存量常規水電電量、自發自用的分布式光伏及分散式風電電量對應綠證的核銷場景應與物理電量的消納場景一致。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三十三【核銷流程】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根據不同條件做好對應綠證核銷工作。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一)核銷超過有效期的綠證。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按月監測已核發綠證是否超過有效期,對超期綠證進行核銷。對于已在各交易平臺上架的未交易綠證,由交易平臺強制下架并由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進行核銷。超期綠證(含已被購買但未被核銷的綠證)被核銷后,環境權益仍歸屬綠證持有方所確定的省級行政區,并由全社會共同享有。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二)核銷聲明認證綠色電力消費的綠證。用能企業采購綠證后,可通過購買該筆綠證所在交易平臺或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提交核銷申請,用于證明用電場所、特定產品線、會議活動、綠色交通等綠色電力消費行為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申請審核通過后核銷相應綠證,并按持有方需求生成綠證核銷信息表,相關核銷信息實時同步對應綠證交易平臺。綠色電力消費認證制度建立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根據認證需要核銷對應綠證;未開展認證的用戶,仍可自主聲明綠色電力消費,由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生成綠證核銷信息表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在國際相關綠色消費組織完成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或聲明的,于聲明或認證前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中完成對應綠證的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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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核銷登記減排量的海上風電和光熱發電項目綠證。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依據CCER注冊登記平臺共享信息,對已完成自愿減排項目審定和登記的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計入期內綠證進行凍結;完成項目減排量核查和登記后,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核銷減排量涉及月份的綠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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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核銷信息表】聲明認證綠色電力消費的綠證核銷后,持有方可在提交申請的交易平臺或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中生成核銷信息表,核銷信息表主要包含持有方名稱、核銷綠證數量、具體應用場景、消費地點及綠色電力消費年月等信息,可通過掃描溯源二維碼查詢并下載所核銷綠證的編碼、項目名稱、項目類型、所在地、環境權益歸屬地信息。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八章 信息管理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三十五【證書樣式】綠證包含編號、項目名稱、類型、電量、生產年月以及溯源二維碼等信息,溯源二維碼信息還應包括項目業主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項目代碼及所在地、綠證持有者、綠證狀態等;綠證被核銷后,將注明綠證核銷狀態及被核銷原因。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在線驗真】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提供綠證在線查驗服務,用戶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或掃描綠證溯源二維碼,可獲取綠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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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信息統計】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匯總統計全國綠證核發和交易信息,按月編制綠證核發和交易監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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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信息披露】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按月披露綠證核發、交易和核銷信息,內容包括不同生產年份和不同發電類型的綠證核發量、綠證交易量、平均交易價格以及核銷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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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數據安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應按照國家相關信息數據安全管理要求,利用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保障綠證核發交易數據真實可信、系統安全可靠、全過程防篡改、可追溯,相關信息留存5年以上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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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代理管理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四十【管理原則】代理機構注冊、運營和退出堅持依法合規、開放競爭、優質服務、常態監管的原則。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四十一【管理機構】代理機構實行注冊管理。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托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向社會公開并定期更新綠證代理機構名錄。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四十二【代理機構形式】從事代理綠證相關業務的代理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相關法律要求注冊登記。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四十三【信用要求】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員應具有良好的財務和信用狀況,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諾。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應無尚未修復的失信被執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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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代理關系】代理機構應與委托交易主體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或任一綠證交易平臺建立代理服務關系。經協商一致,在確立綁定關系期限內,任何一方均可在平臺中發起代理服務關系確立,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在平臺中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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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五【注冊程序】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提供代理機構注冊服務。代理機構可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注冊代理賬戶,或通過任一綠證交易平臺提供注冊相關信息,注冊相關信息自動推送至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并生成代理賬戶。代理機構注冊綠證賬戶時應按要求簽署信用承諾書,提交營業執照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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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六【信息變更】當注冊信息發生變更或需增加被代理交易主體時,代理機構應及時提交變更申請。代理機構與委托交易主體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或任一綠證交易平臺操作解除代理關系,任何一方均可發起申請并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在平臺中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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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綠證監管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四十七【監管要求】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會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綠證制度實施的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四十八【追退補機制】因數據推送延遲、填報信息有誤、系統故障等原因導致綠證核發有誤的,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應及時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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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處置措施】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依法依規采取對應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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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對于綠證對應電量重復申領其他同屬性憑證,或存在數據造假等行為的,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約談。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二)對于發生違紀違法問題,按程序移交紀檢監察和司法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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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本細則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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