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證和CCER,都屬于環境權益資產,但隸屬于不同的主管部門。從本通知來判斷,未來即有可能形成綠證和CCER并行的兩個環境權益類的市場,并且各司其職。
“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銷
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消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
碳排放配額的5%。”CCER的價值可以通過抵消配額來實現,它的主要需求方是參與碳市場的重點排放企業。
綠證的價值可以通過幫助用能企業的節約能源消費總量指標來實現,它的主要需求方為用能企業,尤其是重點用能企業。
但對于納入全國碳市場的重點排放企業來說,極有可能成為綠證和CCER的雙重消費者。一方面可能對于企業的經濟壓力較大,但另一方面則可能加速推動行業“優勝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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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
本通知極有可能成為綠證市場爆發的起點。但需要注意的是,以2020年為基準,新增可再生能源電力的使用才不會被納入到能源消費總量,并且綠證為國內的綠證,并不包括國際綠證。如何統一能源消費量的統計口徑、如何統一綠證綠電市場、如何保證綠證使用的唯一性等將成為未來在具體操作層面的重點。但不管如何,未來的國內綠證市場讓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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