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高質量發展首要任務,推進實施綠色北京戰略和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相關部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23日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電子郵箱:bjjwjnjcc@zjw.beijing.gov.cn
2.通訊地址:北京市通州區達濟街9號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節能建材處(請在信封上注明“意見征集”字樣,郵編101160)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3.電話:010-55598122/010-55598287
4.傳真:010-55597142
5.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cn),在“政民互動”版塊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見征集”專欄中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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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3年5月25日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附件1: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附件2:《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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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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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綠色發展理念,節約資源能源,優化建筑用能結構,推動建筑領域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提升建筑品質,改善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建筑與工業建筑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改造拆除和相關產業綠色發展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鼓勵農民自建低層住宅按照本市建筑綠色發展要求建設。
第三條 本市建筑綠色發展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市場主體、公眾參與的原則,堅持全壽命期管理、全產業支撐、全領域推動。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綠色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與支持保障,將建筑綠色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建筑綠色發展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綠色發展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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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綠色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與指導。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編
制全市建筑綠色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標準和規范。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綠色發展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優化建筑用能結構,在固定資產投資立項審批中落實綠色發展要求,將建筑綠色發展工作納入考核范圍。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在土地供應、規劃許可、施工圖設計文件監管中落實綠色發展要求。城市管理部門在建筑能源供應、供熱監督管理中落實綠色發展要求。
生態環境、機關事務管理、財政、科技、經濟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民政、統計、金融監管、稅務、政務管理、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領域建筑綠色發展監督管理。教育、衛生健康、商務、文化和旅游、體育、交通、國有資產管理、園林綠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業建筑綠色發展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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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承擔建筑綠色發展的主體責任,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承擔建筑綠色發展相應責任。
既有建筑所有權人承擔綠色運行維護和節能綠色化改造的主體責任,建筑運行管理單位、使用權人、物業服務人、資源能源供應單位依法承擔建筑綠色發展相應責任。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提高綠色低碳意識,培養形成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建筑綠色發展宣傳,普及建筑綠色發展知識,營造建筑綠色發展良好社會氛圍。
第八條 本市根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結合技術進步和經
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修訂和實施建筑綠色發展地方標準。鼓勵制定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根據建筑綠色發展的需要,本市可以制定高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地方標準。
第九條 本市支持建筑綠色發展科技創新,鼓勵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綠色低碳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推動建筑相關產業綠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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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建筑綠色發展規劃,明確建筑綠色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及保障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建筑綠色發展規劃中相關內容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建筑綠色發展要求。
第十一條 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注明
綠色建筑星級、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超低能耗建筑和可再生能源應用要求等內容。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前款中規劃許可證件注明的內容開展建筑活動。
第十二條 新建民用建筑執行綠色建筑一星級以上標準;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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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副中心新建居住建筑執行綠色建筑二星級以上標準;超高層建筑、核心區新建建筑、城市副中心新建公共建筑執行綠色建筑三星級標準。
本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和超過一定規模的保障性住房項目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且裝配率不低于A級;超過一定規模的公共建筑、工業建筑中的廠房和倉庫應當采用裝配式建筑。
新建幼兒園及中小學學校的教學、辦公、宿舍樓應當按照超低能耗建筑標準建設。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適時提出全市或者分區域、分建筑類型的建筑綠色發展更高目標和要求,報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十三條 本市推動建筑可再生能源規模化應用。
新建建筑應當安裝太陽能光伏或者光熱系統。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筑外觀、形態相協調,與建筑主體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并保證正常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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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單位應當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增強可再生能源消納、上網能力。
第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本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目錄。
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工程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監理單位應當將相關要求納入監理范圍。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立項、規劃、設計和施工等階段應當編制綠色發展專篇,落實建筑綠色發展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將綠色發展專篇納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并將相關建設費用納入工程投資概算。
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分別將綠色發展專篇納入建筑設計總說明、施工組織設計、監理實施細則或者方案,并按綠色發展專篇要求開展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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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發展專篇應當包括綠色建筑星級、裝配式建筑要求、超低能耗建筑性能、可再生能源與綠色建材應用等綠色發展目標、
節能減排效益、技術路徑等相關內容,具體編制要求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將民用建筑綠色發展要求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和節能審查內容。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將工業建筑綠色發展要求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和核準。其他行業管理部門依職責將建筑綠色發展要求納入項目審批和核準。
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管理、日常監督、專項檢查中對綠色發展專篇落實情況予以監督。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對落實綠色發展專篇情況進行專項驗收,并將驗收情況納入竣工驗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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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綠色發展專篇專項驗收情況進行抽查檢查。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時,應當
在質量保證書中載明建筑綠色發展相關指標,明確保修范圍、期限等質量保修責任和違約責任,在使用說明書中載明建筑綠色性能、綠色技術措施、執行的標準、設施設備清單和使用說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開發項目時,應當在銷售現場及房屋銷售合同和驗房指南中明確綠色建筑星級、裝配式建筑裝配率、建筑節能標準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等內容。
第十九條 實施新建翻建抗震節能農宅建設、農村危房改造、移民搬遷、災后恢復重建等綠色方面享受財政支持的,應當保證建筑工程達到本市建筑綠色發展相關要求。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鼓勵按照本市抗震設防規定、節能降碳設計標準等綠色發展要求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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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推進綠色農宅、裝配式農宅、超低能耗農宅建設,推廣可再生能源和綠色建材應用。引導農民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與鄉村環境相協調的宜居住房。
第三章 運行與改造
第二十條 建筑所有權人負責建筑綠色運行、維護管理,保障建筑運行良好。
實行物業管理的建筑,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建筑綠色運行、維護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重點公共建筑運行、維護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完備,明確專人負責;
(二)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室內溫度控制;
(三)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設施及其自動監控和能耗計量系統運行正常;
(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 建筑所有權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運行管理責任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者損壞建筑圍護結構保溫系統、可再生能源系統、能耗計量系統和供熱、供冷、通風系統,以及節水、隔聲等與建筑綠色性能相關設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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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市健全民用建筑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制度,推動分類、分區、分項安裝用電、用氣、用熱(冷)、用水計量設施,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并將統計和報送數據用于建筑能效評估分級、
碳排放統計和碳追蹤。
供電、供氣、供熱(冷)、供水等單位應當將與建筑對應的用電、用氣、用熱(冷)、用水等結算數據按要求報送。
納入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對象的居住建筑和重點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建筑使用人、運行管理單位、物業服務人應當按要求將與建筑對應的用電、用氣、用熱(冷)、用水等數據按要求報送。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統計、發展改革、城市管理、水務和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能源資源消耗信息報送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市建立重點公共建筑能效分級制度,推進差別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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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具有示范作用的建筑,有關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對用能超過建筑能耗標準約束值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建筑,建筑所有權人應當開展
能源審計,并加強節能運行管理。對連續兩年用能超過建筑能耗標準約束值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建筑,建筑所有權人應當按規定實施節能綠色化改造。
第二十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統籌推進本市既有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適時調整改造范圍與標準。市機關事務管理、教育、衛生健康、商務、文化和旅游、國有資產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制定本系統節能綠色化改造工作方案。
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十六條 既有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在進行裝飾裝修時,應當同步實施相應節能綠色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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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城市更新項目應當落實建筑綠色發展要求,開展既有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
尊重建筑所有權人意愿的基礎上,對既有居住建筑可以實施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鼓勵與建筑內水、電、氣、熱等專業管線改造和公共區域環境整治提升等同步實施。既有居住建筑所有權人應當配合。
實施既有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的,鼓勵按照綠色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等標準實施,鼓勵增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
第四章 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本市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構建市場導向的建筑綠色技術創新體系,支持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等進行跨行業、跨領域、跨地域的產學研用合作。
本市建立建筑綠色發展
專家委員會制度,為建筑綠色發展活動提供論證、咨詢意見。
第二十八條 本市推動建材綠色供應鏈建設,培育具備深化設計、施工技術配套、生產要素集成、質量延伸監督、售后服務運維等綜合能力的建材供應集成商,鼓勵通過綠色制造、綠色包裝、綠色運輸、廢棄產品回收利用等方式,實現建材供應全鏈條綠色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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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立健全建材供應鏈可追溯監督管理體系,推行建材數據分類標準及編碼,對建材產品進行標識。
第二十九條 本市推進綠色建材認證與結果采信,推廣使用安全耐久、節能低碳、性能優良的綠色建材,定期發布綠色建材生產信息、市場
價格信息與應用情況,逐步提高綠色建材應用比例。
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建筑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綠色建材,鼓勵其他建筑工程優先選用綠色建材。
第三十條 本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推行拆除、運輸、收儲、處置、再生產品推廣使用一體化實施,處置費用應當納入建筑工程概預算。
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建筑應當按規定選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鼓勵其他建筑優先選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第三十一條 本市推動智能建造與新型建筑工業化協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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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形成涵蓋科研、設計、生產加工、施工裝配、運營等全產業鏈融合一體的智能建造產業體系,提升工程質量安全、效益和品質。
第三十二條 本市鼓勵采用房屋建筑項目全過程工程咨詢、工程總承包、建筑師負責制等新型建設組織模式,加強新型建設組織模式在建筑綠色發展中的應用。
第三十三條 本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推動提升綠色電力供應和消納能力,推動利用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余熱供熱,推動建筑用能電氣化,優化建筑用能結構。
第三十四條 本市依托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設共性基礎
平臺,完善建筑工程監管和房屋管理
平臺,探索建筑號牌制度,整合建筑全壽命期信息,推動實現數據匯集和信息互聯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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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市推動城市副中心國家綠色發展示范區建設,推動建筑高質量發展,構建綠色低碳綜合能源系統,推進近零碳排放示范,開展綠色社區創建,支持建筑綠色發展相關政策改革創新。
第三十六條 本市與天津市、河北省建立建筑綠色發展協同機制,推動技術標準統一,認證結果互認,監督執法聯動,信用信息共享,促進相關產業協同發展。
第五章 引導與激勵
第三十七條 本市建立建筑綠色發展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三十八條 本市實行綠色建筑標識制度,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申請組織綠色建筑標識認定,并授予標識;逐步推行裝配式建筑等級評價制度和超低能耗建筑評價標識制度。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資金統籌,可以在建筑綠色發展技術研發與示范推廣、既有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等方面給予資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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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本市對建筑綠色發展實行下列支持政策:
(一)因執行嚴于本市現行節能設計標準導致外墻保溫增加的建筑面積、裝配式建筑采用夾心保溫復合墻體的外葉板增加的建筑面積等情形,不計入容積率核算和不動產登記的建筑面積。
(二)主動提升綠色建筑星級標準、自愿實施裝配式建筑或者提高裝配式建筑等級、主動實施超低能耗建筑的項目,在各類建筑工程獎項評審中予以優先。
(三)個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的,公積金貸款額度可以適當上浮。
(四)對建筑綠色發展活動中的優秀項目、先進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一條 本市鼓勵金融機構圍繞建筑綠色發展產業鏈提供綠色信貸、綠色保險、
綠色債券等服務, 加強綠色金融產品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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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本市鼓勵以
合同能源管理等專業運維方式組織實施既有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和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探
索建筑領域碳排放權交易,推動差別化能源價格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市支持行業協會、學會、第三方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服務。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引導會員單位及從業人員依法依規從事建筑綠色發展活動。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劃許可證中注明內容開展建筑活動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據《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分別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設、設計、施工單位使用禁止使用目錄中的建筑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自然資源部門依職責分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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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未按照規定編制綠色發展專篇的,由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職責分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組織綠色發展專篇專項驗收的,或者未將綠色發展專篇
專項驗收情況納入竣工驗收報告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在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房屋銷售合同和驗房指南中載明相關內容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重點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受其委托的運行管理責任人未按照規定制定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執行公共建筑室內溫度控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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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筑所有權人或受其委托的運行管理責任人擅自拆改或者損壞與建筑綠色性能相關設備設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和水務部門依職責分別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供電、供氣、供熱(冷)、供水等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結算數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和水務部門依職責分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重點公共建筑一年用能超過建筑能耗標準約束值百分之八十以上且未按規定開展能源審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連續兩年用能超過建筑能耗標準約束值百分之八十以上且未按照規定實施節能綠色化改造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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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未在進行裝飾裝修同時實施相應節能綠色化改造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建筑綠色發展:是指在建筑的立項、規劃、設計、建造、運維、改造與拆除等全壽命期內,減少資源能源消耗,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提升建筑品質,推動相關產業綠色發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發展。其范圍包括實施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智能制造、智能建造、綠色建造、既有建筑節能運行與綠色化改造、農宅抗震節能、可再生能源應用、綠色建材推廣應用、建筑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和建筑用能結構調整優化等內容。
綠色建筑:是指在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筑。其中,高星級綠色建筑指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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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裝配式建筑:是指用預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裝配式混凝土建筑、鋼結構建筑、現代木結構建筑和其它符合裝配式特征的建筑。
(四)超低能耗建筑:是指適應氣候特點、自然條件及場地條件,通過被動式建筑設計,最大幅度降低建筑供暖、空調、照明需求,通過主動技術措施最大幅度提高能源設備與系統效率,采用高保溫隔熱性能和建筑氣密性的圍護結構,運用節能技術,并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更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適室內環境,且建筑的室內環境設計參數、能效指標和設計能耗指標符合相應標準規定的建筑。
(五)節能綠色化改造:既有建筑開展圍護結構、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系統、給水排水及生活熱水系統、配電照明及電梯系統、運維管理系統、可再生能源系統、特殊用能系統中一項或者幾項節能改造,并達到一定節能率的改造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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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材綠色供應鏈:圍繞主要建材生產和流通核心企業,培育規?;ú纳a供應基地和綠色物流基地,培育具備系統技術配套能力、生產要素集成能力、質量延伸監督能力、售后服務運維能力的建材集成供應商,建立建材網上采購、集成、運輸、監控服務平臺,建立以保護生態環境為前提,以區域協同發展為依托,以綠色運輸為手段,以滿足城市高標準建設為目標的全過程高效、協同的建材綠色供應鏈體系。
(七)綠色建材:是指在全壽命期內可以減少對資源的消耗、減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具有節能、減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環特征的建材產品。
(八)建筑廢棄物再生產品:指由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經簡單組合、修復后再利用,或者經處理加工后制備形成的建材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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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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