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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混合項目應如何評價?

      文章來源:未知碳交易網2017-07-23 08:48

      根據《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4)第3.1.1條規定,綠色建筑標識的評價應以單棟建筑或建筑群為評價對象。評價單棟建筑時,涉及系統性、整體性指標(包括:人均居住用地、容積率、綠地率、人均公共綠地、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應基于該棟建筑所屬工程項目的總體進行評價。
       
      在對混合功能建筑群進行評價時可按照標準評分項和加分項對各單體建筑進行評價,得到各單體建筑的總得分,再按各單體建筑的建筑面積進行加權計算得到建筑群的總得分。
       
      商住樓、城市綜合體等綜合建筑在設計階段評價時應以一棟完整的建筑為基本對象;運行階段評價時,可依據實際情況而定(主要針對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業主的多功能綜合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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