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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適用范圍;
2.認證依據用技術規范、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
3.認證人員條件及能力要求;
4.認證模式(適用時);
5.數據質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背景數據庫選取、數據選取的原則以及相關質量要求等);
6.特定領域的溫室氣體量化方法;
7.認證實施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申請與評審、方案策劃、現場檢查/審核/審查、認證復核/決定等);
8.獲證后監督及再認證程序;
9.認證證書及認證標志要求;
10.認證證書狀態變化條件。
?。ǘ└黝悇e特殊要求
1.碳減排/清除類應當包括對認證對象制定科學合理的減排基準線的描述,以及確保減排效果符合性的要求。
2.碳披露類應當包括規范指導企業建立確保披露的相關信息具備持續符合相關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的能力,并能夠實現持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管理措施。
3.碳中和類應當包括遵照以自主碳減排策略為主,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再通過碳抵消方式中和無法避免的排放量的原則。
(三)其他要求
1.提請備案的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名稱不得含有“審定”“盤查”“核算”“核查”“核證”“驗證”“標簽”“報告”等字樣,不得與國家統一推行的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名稱相同或相似。
2.認證依據選取應合理、恰當,且符合特定領域備案認證規則的認證特性要求。鼓勵認證機構優先選取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作為認證依據。不得僅采用國內外相關減排機制,如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清潔發展機制(
CDM)、核證碳標準(VCS)、黃金標準(GS)等規范,作為認證依據開展直接涉碳類認證活動。
3.背景數據庫或排放因子選取應當公正、科學,且符合我國產業發展實際情況。鼓勵認證機構優先選取本土數據庫或企業實景數據開展直接涉碳類認證活動。
各認證機構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通過認證認可業務信息統一上報
平臺(http://report.cnca.cn/irj/portal)開展直接涉碳類認證規則備案工作。對于已經備案的認證規則要認真開展自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認證規則應于2024年4月30日前在統一上報
平臺注銷,同時對已發出的相關認證證書作出注銷或撤銷處理。逾期未注銷不符合要求的認證規則或處理相關認證證書的,國家認監委將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認證機構或證書進行處理。
國家認監委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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