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企業
環境信用評價工作,落實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山東省實際,省環保廳于2017年3月印發實施了《山東省企業
環境信用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同時建設了《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在全省行政區域內開展企業環境信用等級評價?!掇k法》實施以來,較好地發揮了促進企業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的作用,達到了鼓勵環境守信企業、懲戒環境失信企業、督促企業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目的。但隨著環境法律法規不斷修改完善,以及國家環境政策的不斷出臺,《辦法》個別地方已不適應目前環境監管和執法的需要,針對上述情況,省環保廳于2018年5月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辦法》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2016年10月27日印發的原《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自2018年6月30日起停止執行。
《辦法》中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是指環保部門依據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對企業環境信用進行評價,向社會公開評價結果的環境監督管理活動。“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未遵守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環境標準和未履行其環保責任,以及列入企業環境強制責任保險投保范圍而拒不投保、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合同書后拒不履行賠償義務等行為。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是環保部門通過企業環境信用等級這一直觀的方式,向公眾披露企業環境行為實際表現,方便公眾參與環境監督;幫助銀行等市場主體了解企業的環境信用和環境風險,作為其審查信貸等商業決策的重要參考;相關部門、工會和協會可以在行政許可、公共采購、評先創優、金融支持、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專項資金中,充分應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共同構建環境保護“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解決環保領域“違法成本低”的問題。
《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納入環境管理的企業,采取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記分制。當年無記分記錄的企業為環境信用綠標企業,以綠牌標識;當年有記分記錄、累計記分11分以下的企業為環境信用黃標企業,以黃牌標識;當年累計記分12分以上的企業為環境信用紅標企業,以紅牌標識。環保部門將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整改要求與期限等信息錄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按照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作出相應的記分。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整改完成并經環保部門核實后,將企業整改信息錄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核銷其相應的記分。環保部門在官方網站上公開企業環境信用記分實時情況和年度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辦法》的主要特點,一是采用負評價方式,簡單易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采取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記分制,評價指標和程序比較簡單,與日常環境監管工作有機結合,適用性和可操作性較強。二是采用實時評價方式,時效性強。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將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處理信息錄入系統,由系統自動生成和顯示評價結果,減少人工操作環節,增強時效性。三是建立記分核銷機制,促進整改。對企業一般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整改后,及時核銷其相應的記分;對嚴重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整改后,下年度核銷其相應的記分;對企業當年未完成整改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其記分轉入下一年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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