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本
方法學的家禽糞污資源化利用項目(以下簡稱“減排項目”)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家禽糞污來自規?;曫B的蛋雞或肉雞。若糞污來自蛋雞養殖場,則要求蛋雞存欄量大于等于50000羽;若糞污來自肉雞養殖場,則要求肉雞出欄量大于等于100000羽。
(2)減排項目的地理位置在武漢市行政區域內,開工建設時間在2012年11月8日之后,項目實施主體為規?;B雞場或以雞糞為主要原料的畜禽糞污集中處理中心。
(3)家禽糞污處理方式為以下任意一種:
a)好氧堆肥處理,工藝包括條垛式、強制通風靜態垛、槽式、發酵倉、反應器或覆膜堆肥等,不包括漚肥;
b)厭氧消化池、厭氧發酵罐或沼氣池處理,且對系統產生的沼氣進行回收、消除或利用。沼氣消除方式為火炬燃燒,沼氣利用方式包括廠區自用或外供周邊村民作為炊事燃料,不包括發電、生產生物質天然氣供加氣站或工業用戶。
(4)項目實施方可自行申請登記碳普惠減排量,也可委托第三方作為項目申報方進行登記。若委托第三方申請登記減排量,則項目實施方與項目申報方應簽訂委托協議,以明確減排量權屬、權利與義務關系,并按照《武漢市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武環規〔2023〕3號)的有關要求,對項目基本情況、利益分配等關鍵信息進行公示。
(5)采取同一類型糞污資源化利用方式的減排項目可打包捆綁申請碳普惠減排量。打捆項目數量不得超過10個,打捆的減排總量不得超過6萬噸CO2e。所有參與捆綁的減排項目都應滿足上述適用條件,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核算與核查減排量。打捆項目應委托同一項目申報方登記碳普惠減排量,并按照第(4)條的要求明確減排量權屬關系,并公示關鍵信息。
(6)本方法學的減排量核算周期以自然年為計算單位,但減排量產生不得早于2020年9月22日。
(7)項目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符合行業發展政策。
(8)項目申報方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和數據,包括項目符合和滿足本方法學適用條件的證明材料、計算項目邊界內排放的證明材料和數據。如果為打捆申請減排量,則需要提交各個打捆項目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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