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0日,生態環境部正式公布《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標志著
CCER正式重啟。
隨即,10月24日,生態環境部制定發布了造林
碳匯、并網光熱發電、并網海上風力發電、紅樹林營造4項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
方法學。
其中,造林碳匯可通過增加森林面積和森林生態系統碳儲量實現二氧化碳清除,是減緩氣候變化的重要途徑。下文對造林碳匯方法學進行解讀,歡迎大家轉發或收藏后閱讀學習。
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是指導特定領域內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設計、實施、審定和減排量核算、核查的主要依據。根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各類社會主體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方法學,自主自愿開發溫室氣體減排項目,項目減排效果按照方法學等核算核證后可以在市場出售并獲取相應的減排貢獻收益。
方法學的組成中包括了:適用條件、基準線情景、額外性論證、減排量核算、監測方法、審定與核查等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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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適用條件
造林碳匯方法學適用于喬木、竹子和灌木造林,包括防護林、特種用途林、用材林等造林,不包括經濟林造林、非林地上的通道綠化、城鎮村及工礦用地綠化,使用此方法學的造林碳匯項目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a )項目土地在項目開始前至少三年為不符合森林定義的規劃造林地;
b )項目土地權屬清晰,具有不動產權屬證書、土地承包或流轉合同;或具有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核發的的土地證、林權證;
c )項目單個地塊土地連續面積不小于400m2。對于2019年(含)之前開始的項目,土地連續面積不小于667m2;
d )項目土地不屬于濕地;
e )項目不移除原有散生喬木和竹子,原有灌木和胸徑小于2cm的竹子的移除比例總計不超過項目邊界內地表面積的20%;
f )除項目開始時的整地和造林外,在計入期內不對土壤進行重復擾動;
g )除對病(蟲)原疫木進行必要的火燒外,項目不允許其它人為火燒活動;
h )項目不會引起項目邊界內農業活動(如種植、放牧等)的轉移,即不會發生泄漏;
i )項目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符合行業發展政策。
02
基準線情景
造林碳匯項目基準線情景為:維持造林項目開始前的土地利用與管理方式。
03
減排量核算
減排量=(項目清除量-基準線清除量-泄漏量)×(1-項目的持久性風險扣減率)
此方法學中,基準線清除量為0,泄漏量為0。
因此,減排量核算可簡化為:
減排量=項目清除量×(1-項目的持久性風險扣減率)
04
監測方法
方法學包含監測方法,通過實測的方法對項目的邊界、實施情況、火燒排放等進行監測。
項目業主應在項目設計階段確定固定樣地監測頻率,一般每5年至少監測一次。首次監測時間不早于項目申請登記時間。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05
額外性論證
一、免于論證
以保護和改善人類生存環境、維持生態平衡等為主要目的的公益性造林項目,在計入期內除減排量收益外難以獲得其他經濟收收入,造林和后期管護等活動成本高,不具備財務吸引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造林項目,其額外性免予論證:
a )在年均降水量≤400mm的地區開開展的造林項目;
注:年均降水量≤400mm的地區可參考《國家林業局關于頒發<“國家特別規定的灌木林地”的規定>(試行)的通知》(林資發(2004)14號)。
b )在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開展的造林林項目;
注: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可參考《國務務院關于印發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通知》(國發(2010)46號)、《國務院關于同意新增部分縣(市、區、旗)納入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的批復》(國函(2016)161號)。
c )屬于生態公益林的造林項目。
二、 一般論證
其他造林項目按照《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設計與實施指南》中“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額外性論證工具”對項目額外性進行一般論證。
06
審定與核查
項目審定與核查的要點包括:項目的適用條件、項目開始時間、項目的邊界、項目減排量核算、樣地監測、參數的審定與核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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