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有序引導農業轉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類人才向城鎮轉移,服務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根據我市戶籍管理工作實際,依據《廊坊市區戶口遷移管理暫行辦法》之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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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已取得宅基地使用證的房屋或設有單位集體戶的員工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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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合法穩定職業是指有傳統固定工作,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或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穩定收入并依法納稅。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第四條 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結婚證、離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公證書、收養證、戶口簿以及原籍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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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責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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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區以外常住戶口人員遷入市區由遷入地所屬公安分局戶籍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第六條 市區范圍內疑難戶口的遷入由廊坊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隊負責審批。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七條 市區之間戶口遷入以及無準遷遷入市區由遷入地派出所負責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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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辦理流程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八條 市區常住戶口人員在市區之間的戶口遷移,統一按照市區戶口遷移政策辦理實行戶口一站式遷移,直接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戶,不再簽發《準予遷入證明》和《戶口遷移證》。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九條 市轄各縣、市常住戶口人員戶口遷入市區,由遷入地所屬公安機關戶籍主管部門審批,簽發《準予遷入證明》后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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