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門頭溝區委生態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牽頭組織開展本區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評估。
(二)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貫徹落實國家、
北京市關于生態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區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三)負責本區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預警工作。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統籌協調重點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協調推動與周邊省區市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北京市門頭溝區空氣重污染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監督管理污染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本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按照市級要求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單位和鎮街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五)負責提出本區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規模建議,參與提出生態環境項目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土壤、噪聲、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組織指導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七)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
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水土流失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落實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八)負責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置,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廢棄的放射源、放射性廢物處置進行監督管理。參與核安全管理工作。
(九)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或審查本轄區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落實北京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十)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制定本區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并監督實施。組織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網。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按上級要求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本區生態環境狀況公報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一)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負責本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綜合協調。協調組織實施北京市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的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落實本區清潔發展機制等相關工作。
(十二)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查工作。根據授權對鎮街和相關部門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查。牽頭組織協調中央、北京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情況的整改落實。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新聞宣傳、生態文明建設宣傳教育及生態環境保護主題實踐活動,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和國際合作交流工作。積極爭取北京市生態環境領域重點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項目在本區實施。協調推動生態環境保護科研成果和技術在本區推廣應用。
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受區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委托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交流合作事務。
(十五)負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督執法。
(十六)負責指導、監督檢查鎮街、各部門生態環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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