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信:
《黃金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露天開采)中二級指標“單位產品取水量”分子如何選取,是否用礦坑涌水量來計算?
回復:
《黃金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中表4-1黃金采礦(露天開采)企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中的“單位產品取水量”,是對露天采礦生產使用各種常規水資源提取水量多少進行的規定。根據《工業企業產品取水定額編制通則》(GB/T 18820-2011),“單位產品取水量”是指“企業生產單位產品需要從各種常規水資源提取的水量。注:工業生產的取水量,包括取自地表水(以凈水廠供應水量)、地下水、城鎮供水工程,以及企業從市場購得的其他水或水的產品(如蒸汽、熱水、地熱水等)的水量。其中工業生產包括主要生產、輔助生產和附屬生產”。“單位產品非常規資源取水量”是指“企業生產單位產品從各種非常規水資源提取的水量。注:工業生產的非常規水資源取水量是指企業取自海水、苦咸水、礦井水和城鎮污水再生水等的水量,以凈化后或淡化后供水計量”。礦坑涌水是露天采礦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地下涌水,性質同地下開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礦井水。根據GB/T 18820-2011,礦坑涌水屬非常規水資源。因此,《黃金工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中表4-1黃金采礦(露天開采)企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中的“單位產品取水量”分子選取時,不包括礦坑涌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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