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再升級
此次修訂草案還加強了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要求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信息化監管體系,并通過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險廢物轉移數據和信息。加強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要求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確保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廢物得到妥善處置。
王東明副委員長表示,近年來,媒體常有報道偷排偷放,甚至異地轉移危險廢物,對環境造成很嚴重的污染,這次修法應該有針對性地解決這個問題。“目前草案只是規定了政府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規劃責任,并沒有明確政府建設的責任,這是不夠的。建議草案將危險固廢最終處置設施作為城市基礎配套設施,納入地方政府建設的責任范圍。同時建議適當放寬危險固廢處理企業準入條件,擴大市場競爭,提升危險固廢處置能力。”
曹建明副委員長認為,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不僅環境敏感度高,而且安全風險度高,民生關聯度高,有必要進一步從安全生產領域和社會風險領域,通過強化安全評價制度,強化對危險廢物環境污染的綜合治理。他建議在草案中“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之后,補充“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水體上運輸危險廢物”。“近幾年來,由于非法水路運輸和處理危險廢物而導致的嚴重環境污染或者人身財產損害事件時有發生。參考有關法規,進一步強化對危險廢物在水路特別是飲用水源保護區水體上的運輸禁止限制很有必要。”
肖懷遠委員說,草案規定,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前,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我們在地方執法檢查時感到,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的設施和場所很難區分出哪個是重點,哪個不是重點,普遍存在著較高的危險性。建議從嚴規定,刪除‘重點’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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