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
《內蒙古自治區土壤污染防治
三年攻堅計劃》的通知
內政辦發〔2018〕97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堅計劃》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土壤污染防治
三年攻堅計劃
為全力打好全區污染防治攻堅戰,貫徹落實國務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6〕31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中確定的工作目標和重點任務,堅決守住影響農畜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土壤環境質量底線,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為基礎,強化工業源、農業源、生活源等源頭監管,加大重金屬污染防治力度,強化工業固體廢物監管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嚴格禁止“洋垃圾”入境,確保全區土壤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特制定本計劃。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山水林田湖草是一個生命共同體”等生態文明發展新理念,立足我區實際,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促進土地資源永續利用,為建設美麗內蒙古而奮斗。
二、工作目標
到2020年,全區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全區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8%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三、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底線思維。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長期性、累積性、復雜性和地域性的特點,歷史遺留問題較多,同時受污染暴露特點及污染直觀程度所限,長期以來,土壤污染未能與水、氣擺在同一高度加以重視和防控。前期在土壤污染防治領域,未開展過系統的管理、防治、監測等措施,造成我區土壤污染存在底數不清、工作基礎薄弱的問題。為此,要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的污染防治思路,以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為基礎,結合詳查結論,因地施策,切實加大保護和管控力度。
二是堅持突出重點、目標明確。結合我區耕地分布和工業企業布局,以農用地中的耕地和建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為重點,明確監管重點為涉重金屬污染物排放行業和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地塊,既要管好存量,又要控制增量。對污染耕地提出嚴格的分類管控措施;對污染地塊,根據不同用途和污染程度,建立開發利用負面清單;緊扣重點任務及目標,實現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
三是堅持政府主導、保障有力。發揮政府及相關部門在政策法規、管理機制、財政投入、激勵政策等方面的主導作用,發揮社會在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宣傳教育等方面的監督作用,明確地方政府和部門責任,加強協調聯動,落實企業責任,嚴格評估考核和責任追究。
四、重點任務
(一)開展土壤污染詳查,掌握土壤環境狀況。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深入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2020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農牧廳、財政廳牽頭,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林業和草原局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如部分機構職能及工作職責有所調整,將根據新的調整對接相應工作,不再另行分工)
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點位布設任務,建成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旗縣(市、區)全覆蓋。逐步加強涉重金屬行業周邊污染物監測網絡建設,自2019年起,耕地周邊存在涉重金屬鎘排放企業的盟市要設置監測點位并開展例行監測。(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農牧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等參與)
提升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牧等部門相關數據,建立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協助國家構建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
平臺。(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等參與)
(二)明確監管重點,加大執法力度。
重點監測土壤中鉛、鎘、汞、鉻、類金屬砷等重金屬污染物以及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冶煉(采選)、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電石法PVC、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等行業,以及產糧(油)大縣、地級以上城市建成區等。(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等參與)
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執法。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廢棄危險化學品、非法轉移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改善基層環境執法條件,配備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檢測等執法裝備,完善應急預案,加強應急管理、技術支撐、處置救援能力建設,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林業和草原局、公安廳等參與)
(三)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
以農牧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已有監測數據為基礎,結合全區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建立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分類清單。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劃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嚴格管控類,分別采取相應管控措施,保障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根據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別耕地面積、分布等信息進行更新,數據上傳全國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由自治區農牧廳、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牽頭,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等參與)
切實加大保護力度。各地區要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現有相關行業企業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加快提標升級改造步伐,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產糧(油)大縣要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旗縣(市、區)進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環評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由自治區農牧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著力推進安全利用。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畜產品超標情況,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旗縣(市、區)要結合當地主要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畜產品超標風險。(由自治區農牧廳牽頭,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等參與)
全面落實嚴格管控。加強對嚴格管控類耕地的用途管理,制定受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分年度實施。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旗縣(市、區)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由自治區農牧廳、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財政廳、自然資源廳、水利廳、林業和草原局等參與)
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優先將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區域納入禁牧休牧實施范圍。嚴禁在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種植食用農(林)產品。(由自治區農牧廳、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參與)
(四)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
建立調查評估制度。根據《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以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上述企業用地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已經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由所在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城鄉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備案。(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自2018年起,各盟市應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負面清單,合理確定土地用途,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可進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但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要按年度計劃編制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管控方案,由所在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等參與)
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總體負責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對列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的地塊,所在地旗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書面通知土地使用權人于六個月內完成土壤環境初步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及時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開。對疑似污染地塊確認為污染地塊的,盟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對列入污染地塊名單的地塊書面通知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編制調查報告,及時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開。各級城鄉規劃部門依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的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名錄,在建設項目規劃用地條件書階段,將土壤環境調查報告的相關結論作為參考內容。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土地征收、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定期與環境、規劃部門共享納入用地收儲平臺的疑似污染地塊信息,對未經環境調查與評估的疑似污染地塊不予回收。建立城鄉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負責)
(五)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
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按照科學有序原則開發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不符合相應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各地區要加強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依法嚴查向沙漠、草地、鹽堿地、沼澤地等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強對礦山、油田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有關企業采取防治措施。(由自治區農牧廳、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公安廳、林業和草原局等參與)
強化空間布局管控。根據土壤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區域功能定位、空間布局。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減少土壤污染。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農牧廳、林業和草原局等參與)
(六)加強污染源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
加強日常環境監管。各盟市要根據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名單的企業每年要自行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監測報告報所在地盟市生態環境部門,結果向社會公開。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定期對重點監管企業周邊、工業園區周邊開展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旗縣(市、區)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
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完善覆膜、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有關企業每年要對本礦區土壤進行輻射環境監測。(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牽頭,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等參與)
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各盟市要建立全口徑涉重金屬企業排放清單并動態更新,有針對性地將重金屬減排目標分解到重點地區和重點行業企業。自2019年起,赤峰市、巴彥淖爾市、呼倫貝爾市、錫林郭勒盟新建排放重金屬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全面執行重金屬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以耕地重金屬污染問題突出區域和鉛鋅、銅等有色金屬采選及冶煉集中區域為重點,對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開展污染源排查整治,嚴厲打擊涉重金屬非法排污企業,切斷鎘等重金屬污染物進入農田的途徑。堅決淘汰鉛鋅冶煉行業落后生產工藝及裝備,依法全面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電鍍、煉砷、制革等嚴重影響水環境的生產項目。重點行業企業要制定重金屬強制清潔生產技術方案。組織電石法聚氯乙烯生產企業制定并實施用汞強度減半方案。到2020年,全區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7.5%。(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參與)
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整治。推進工業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綜合利用,集中整治大宗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自2018年起,自治區和各盟市要制定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環境整治方案并按計劃組織實施。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集中的園區要配套建設符合標準的處置設施。到2020年,全區工業固廢綜合利用處置率力爭達到55%左右。對電子廢物、廢輪胎、廢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動進行清理整頓,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加工工藝,鼓勵集聚發展,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積極開展“無廢城市”建設
試點。(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等參與)
加強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各盟市要將危險廢物產生、經營單位納入重點監管范圍,摸清底數,實施全過程信息化、臺賬化管理,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和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制度。強化廢棄危險化學品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環境監管,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實施環境激素類、高危害、高風險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及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統計報表制度。加強各部門密切配合,嚴厲打擊“洋垃圾”走私入境。(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
控制農業污染。鼓勵農民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使用量,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推行農業清潔生產,開展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試點,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技術模式。自2018 年起,自治區和各盟市要制定化肥農藥使用量負增長年度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到2020年,全區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負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由自治區農牧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供銷合作聯社等參與)
加強廢棄農膜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行為,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自2018年起,自治區和各盟市要制定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到2020年,赤峰市、烏蘭察布市、包頭市、巴彥淖爾市等農膜使用量較大的地區力爭實現廢舊農膜回收率達到80%以上。按照國家的統籌安排,選擇列入國家計劃的產糧(油)大縣和蔬菜產業重點縣開展試點,到2020年,推廣到全區30%的產糧(油)大縣和所有蔬菜產業重點縣。(由自治區農牧廳、供銷合作聯社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參與)
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生產和使用,防止過量使用,促進源頭減量。加強畜禽糞便綜合利用,開展種養業有機結合,推動循環發展試點,鼓勵支持畜禽糞便處理利用設施建設,到2020年,規?;B殖場、養殖小區配套建設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達到75%以上。(由自治區農牧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廳參與)
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土壤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由自治區水利廳牽頭,自治區農牧廳參與)
減少生活污染。自2018年起,自治區和各盟市要制定印發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方案并按計劃分年度逐步開展整治。通過分類投放收集和綜合循環利用,促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深入實施“以獎促治”政策,擴大農村環境連片整治范圍。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鼓勵將處理達標后的污泥用于園林綠化。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資源化利用示范。強化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含重金屬廢物的安全處置。減少過度包裝,鼓勵使用環境標志產品。(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七)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
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各盟市要以影響農畜產品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區域為重點,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重點任務、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建立項目庫。到2020年,完成3個農用地類和2個污染地塊類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各類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等參與)
五、措施和要求
(一)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防治體系。
完善管理體制。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原則,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等參與)
加大財政投入。各級財政應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整合有關污染防治資金,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用于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風險管控、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等,以及與土壤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其他內容。各地區應統籌相關財政資金,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將農牧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涉牧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地區。有條件的盟市可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增加的地區予以適當獎勵。(由自治區財政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農牧廳等參與)
(二)加強社會監督,營造良好氛圍。
加強社會監督,推進信息公開。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信函、電子郵件、政府網站、微信平臺等途徑,對亂排廢水、廢氣,亂倒廢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舉報。根據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和調查結果,適時發布全區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報告。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
行情況。(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
開展土壤環境保護宣傳工作。“十三五”期間,各盟市至少發布一次本行政區域土壤環境狀況公報。通過制作掛圖、視頻,出版科普讀物,利用互聯網、數字化放映平臺等手段,結合世界環境日、世界土壤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形成
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牧區等的環境宣傳和培訓工作。(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教育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廣播電視局等參與)
(三)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
明確政府主體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機構,建立實質性協調機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把重點任務落實到相關部門和企業,完善政策措施, 強化監督管理,加大資金投入,確保各項任務全面完成。嚴格落實生態環境“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各盟市要在承擔土壤污染防治職能的機構設立實質性土壤生態環境監管部門,結合機構改革配備滿足工作要求的行政工作人員和強化相關技術支持能力。(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等參與)
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健全各級土壤污染防治協作聯動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牧廳等參與)
落實企業責任。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行業自律機制。(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等參與)
實行目標責任制。自治區人民政府將與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結合相關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作為自治區分配土壤污染防治等相關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
嚴格責任追究。對于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情況實行審計監督,對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違規使用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盟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要約談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監委、審計廳等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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