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ER的四大屬性
趙廷辰指出,CCER 有四個屬性,日后能為金融支持低碳技術與產業成長提供有力抓手。首先,CCER機制要求項目具有“額外性”,這使相關金融支持能夠聚焦于低碳科技前沿。CCER 機制只支持技術尚不具備商業性、能夠產生額外
碳減排量的項目。金融圍繞 CCER 覆蓋領域開展服務,可為海上風電、光熱發電等尚不成熟、但對于
碳中和有重要意義的前沿技術和產業提供支持;第二,CCER 項目具有較好的“收益性”,能滿足金融投資的回報率需求。強制控排和自愿減排企業購買 CCER,使原本缺乏經濟性的前沿技術具備了更好的財務收益。以 CCER 或其收益權為抵質押開展金融支持,能為投資創造合理回報率,并提供有效風險緩釋;第三,CCER 單位的核證與簽發具有“權威性”,有利于金融機構準確獲得減排數據并進行定價,因此,金融支持 CCER 項目開發,能夠獲得準確、權威的項目減排數據,這對于改善
碳金融數據質量、提升環境定價準確性大有裨益;最后,CCER項目具有“普惠性”,便于金融調動社會資金廣泛參與。CCER 的初衷就是為了充分調動強制控排企業以外的全社會企業和個人廣泛參與到減排行動當中。
基于以上,金融機構應圍繞CCER開發怎樣的碳金融產品或業務?下一步的工作重點在哪?
趙廷辰表示,金融機構應聚焦CCER 前沿低碳產業,開發碳金融產品、開展業務營銷。一 是開發基于 CCER 的抵質押融資貸款、債券發行、資產證券化、遠期交易等產品,靈活運用 CCER 或 CCER 收益權緩釋業務風險。去年 10 月 CCER 相關配套政策剛一出臺不久,就已有銀行新開展了 CCER 項目開發掛鉤貸款業務;二是圍繞目前
方法學涉及的光熱發電和海上風電,及早做好客戶拓展與潛在項目儲備,做好企業、金融機構、CCER主管部門間的信息溝通與業務對接;三是不斷提升業務團隊的專業素質,準確把握 CCER 政策精神,加強與 CCER 審定核證等第三方機構的業務合作。四是密切關注未來
方法學出臺新動向,提前布局可能納入 CCER 機制的潛在領域。
“我們期待金融機構在未來能直接參與CCER,比如幫助客戶做相關資產配置。比照
碳配額目前70多元每噸二氧化碳當量價格水平,CCER價格長期來看有上漲潛力,它應該是有比較大潛力的資產配置渠道。我想,金融機構也能為CCER提供助力,首先,一級市場上金融可以助力低碳項目的開發;二級市場上,金融可以把CCER碳資產作為一種資產管理、資金配置的一種工具,這兩方面應該是未來發展的重點。”趙廷辰補充。
新京報零碳研究院研究員 陶野 編輯 陳莉 校對 陳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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