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海上風電可申請CCER?
中國環境報: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并網海上風電方法學適用范圍為離岸30公里以外,或者水深大于30米的并網海上風電項目,且其額外性免予論證,這是基于什么考量?
張晶杰:除了離岸30公里以外,或者水深大于30米,申請項目還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符合行業發展政策。要與當前我國海上風電項目準入條件要保持一致。
從本方法學適用范圍可以看出,這一方法學“小而精”,綜合考慮了我國相關產業政策要求和綠色低碳技術的發展趨勢。
首先,方法學適用范圍與當前我國海上風電項目準入條件保持一致。而且海上風電項目與我國海上風電產業向大功率、深遠海發展的政策與戰略方向相契合,是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朝陽產業。但目前,符合方法學的項目投資收益率較低,所以其額外性免予論證。
額外性簡單來說就是一個項目,其溫室氣體排放量低于基準線排放量,也就是減排效果好,但內部收益率財務指標等方面不是最佳選擇,且存在融資、關鍵技術等方面的障礙。如果作為自愿減排項目實施,有助于幫助解決上述障礙。
目前看,投資回報率按照財務核定一般是8%,但基本上符合本方法學的海上風電項目還沒有完全能夠實現財務上8%的投資回報率。這是因為并網海上風電項目受海洋環境復雜、關鍵設備依賴進口等因素影響,建設成本遠高于同等規模的陸上風電項目,目前已經建成投產的滿足本方法學適用條件的并網海上風力發電項目的全投資內部收益率均明顯低于電力行業基準收益率。
在低收益率的現實情況下,自愿減排項目作為一種市場激勵機制,可以幫助相關業主獲取項目收益,從而降低項目業主成本,促進綠色低碳技術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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