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如何完善CCER相關制度?
董戰峰:目前全國碳市場擴容呈現加速態勢,作為碳市場的補充產品,CCER交易市場也將有較大的上升空間。不過,CCER與綠證、綠電等政策工具缺乏有效銜接,存在機制重疊與沖突。也就是說,啟動CCER會出現抵銷機制的雙重計算問題。比如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環境價值變現途徑包括直接出售綠電、出售綠證和出售CCER。政策并未限制企業只能從中選取一種來將環境價值進行變現,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企業憑借同一項目,在理論上可獲得CCER交易與綠電交易雙重收益,這可能導致環境價值的重復計算。而對納入全國碳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來說,極有可能成為綠證和CCER的雙重消費者。
完善CCER制度,就要盡快將建材、鋼鐵、有色金屬等高排放行業納入全國碳排放配額管理,吸引更多企業自主自愿地參與CCER交易市場交易活動;厘清綠電、綠證、CCER的邊界和交易規則,做好低碳減排政策工具之間的協同聯動,考慮綠電、綠證、碳配額、消納量、CCER和用能權等市場的協同耦合,被綠電、綠證覆蓋的項目類型,不能再開發為CCER項目;還要控制CCER項目備案的節奏,避免短時間“一哄而上”,擾亂碳配額市場價格,對碳市場的減排成效造成負面影響。
張建紅:需要建立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機制,保證CCER交易市場健康有序運行。以往CCER大宗交易以線下協議方式為主,CCER成交價格與成交量不完全透明,存在市場失靈的風險。目前,越來越多的區域、國家和地區開始建立自己獨立的
碳信用機制,這為各機制之間的協同、減排量核算的統一帶來了挑戰,應爭取
碳信用機制標準的國際互認,保證協同性和避免重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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