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在與原《暫行辦法》保持銜接的同時,按照“放管服”要求,參考國際通行做法,進一步突出交易的“自愿”屬性,將社會監督作為自愿減排交易及相關活動的重要監管手段,運用市場機制推動監督責任和主體責任落實,壓實項目業主、第三方審定與核查機構主體責任,強化政府部門事中事后監管?!豆芾磙k法》對原溫室氣體自愿減排
方法學、項目、減排量、審定與核證機構、交易機構五個備案事項的管理方式進行了優化,一是關于
方法學。方法學由生態環境部統一征集遴選后發布,不再由各方法學開發者申請備案。二是關于審定與核查機構。不再通過備案方式確定第三方審定與核查機構,而是由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按照《認證認可條例》規定,對審定與核查機構進行市場準入的行政審批。三是關于交易機構。不再通過備案形式確定多家交易機構分散交易,而是組建全國統一的交易機構,開展集中統一交易。四是關于項目和減排量登記。由原來的項目和減排量備案改為由項目業主和第三方審定與核查機構對相關項目和減排量材料真實性、合規性“雙承諾”,政府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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