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2011年,為中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CDM)建設階段。清潔發展機制是《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范的
碳交易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發展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并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性。為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10月國家發改委引發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
2011年8月,國家發改委又發布《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修訂)》,更好促進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規范有序發展。中國清潔發展機制網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8月,發改委批準的中國CDM項目有5074項,估計年減排量合計有7.82億噸二氧化
碳排放當量。
作為強制減排機制CDM的補充,2012-2015年我國建立自愿減排機制,創設自愿減排量交易
平臺。
2012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同年10月印發《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這兩個文件為自愿減排機制提供了系統的管理規范。
2015年,國家發改委上線“自愿減排交易信息平臺”,在該平臺上對自愿減排項目的審定、注冊、簽發進行公示,簽發后的減排量可以進入備案的自愿減排交易所交易。在這個平臺上經過發改委簽發的自愿減排項目的減排量,被稱為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CER),可以用來抵減企業碳排放。“自愿減排交易信息平臺”的設立,也標志著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交易
CCER進入了實質性的一步。CCER與CDM的主要不同點在于,CDM是通過聯合國CDM執行理事會簽發、在國際
碳市場上交易,CCER則是由國家發改委簽發,在國內
碳市場上交易。
目前,已經有九家獲得正式備案的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機構可以進行CCER交易,包括:
北京環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深圳排放權交易所、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四川聯合
環境交易所、福建海峽股權交易中心。這些交易所也是碳交易所,除CCER交易外,會以
碳配額現貨交易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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